经典案例
CLASSIC CESE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街10号院。被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有限公司”)在同一园区6号楼办公。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系园区物业服务方。被告北京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系涉案房屋产权人,被告北京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受托负责房屋租赁。
2023年2月1日12时18分许,物流有限公司堆放在6号楼与10号楼之间室外的物品发生火灾,导致两栋楼建筑及楼内租户(包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物品不同程度受损。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物流有限公司堆放的货物处;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小孩玩火、生活用火不慎等因素,不排除外来火源所致。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火灾导致其办公场所通风净化系统、空调系统受损需清洗维护,室内装修需维修,仪器设备因烟灰污染需检修,并因停电、现场清理等造成多日停工、实验数据损毁、项目超期等损失,共计527,249.9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物流有限公司违规堆放物品是火灾源头,物业公司未尽安全管理义务,置业公司、租赁公司作为产权及管理方亦应担责,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二、各方主张
1、物流有限公司辩称: 消防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其自身亦是受害者;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主责;对损失金额有异议。
2、物业公司辩称: 火灾由物流有限公司违规堆放物品引发(高度疑为员工丢弃烟头),其已多次要求物流有限公司清理并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无过错,应由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损失金额及关联性有异议。
3、置业公司辩称: 其作为产权方,厂房已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火灾非厂房本身原因引起,无过错,不应担责;损失应由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已将园区管理委托给物业公司。
4、租赁公司辩称: 其仅为居间方,非产权方、承租方或侵权人,主体不适格,与火灾无关,损失应由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对损失金额有异议。(租赁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三、法院查明事实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房屋承租人(租赁期:2020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16日),置业公司为产权人,租赁公司受托出租。涉案厂房已于2018年5月7日通过包含消防验收在内的联合验收。 火灾发生于物流有限公司室外堆放物品处,造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内物品及装修等受损。 物流有限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有《园区安全管理协议》,约定物流有限公司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等义务。火灾发生前,物业公司曾多次(最近一次为火灾前两天)要求物流有限公司清理违规堆放物品,但物流有限公司未完全清理。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责任认定与比例 1、物流有限公司: 其长期在公共区域违规堆放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物业要求及时清理或消除隐患。在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情况下,其堆放物品燃烧造成损失,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量其过错程度及存在外来火源可能性,判令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 作为园区管理者,负有对共用部位、设施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即纠正、排除危险的职责。虽曾提醒、劝说物流有限公司,但未有效制止违规行为、充分排除隐患,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鉴于其非直接侵权人,判令其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对应外来火源责任部分)。 3、置业公司、租赁公司: 置业公司提供的厂房经消防验收合格,租赁公司仅为受托出租方。二者在合同履行中无影响火灾发生及后果的法律行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承担责任。 (二)损失金额认定 1、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部分缺乏充分证据(如无法证明所有物品火灾时在屋内并损毁、所有权归属,或提供火灾后重置物品的合同凭证等)。 2、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房屋受损情况及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其合理损失为300,000元。 (三)判决结果 1. 被告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 210,000元(300,000元 × 70%); 2. 被告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 90,000元(300,000元 × 30%); 3. 驳回原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分担(略)。 五、典型意义 在公共安全责任认定中,应坚持过错归责法定性与安全保障实质性并重原则。当管理瑕疵与侵权行为交叉导致损害时,法院须严格审查各方义务履行程度及因果关系,防范安全保障责任异化为风险转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