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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前工伤索赔成功案

题记:

十八年前在生产队劳动时,不幸被崩瞎眼睛。十八年后想起维权,相关法律人士却告诉他已超过时效。本案律师指点迷津,最终获得胜诉十几万元赔偿。

 

一、受伤

赵国平是北京市郊区某村村民。18年前的一天,年方18岁的赵国平在生产队干活时被碎石崩伤了左眼。当时的村干部派人将赵国平送到市里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数万元,并解决了住院伙食费和护理问题。但是,赵国平的眼睛却无法复原了。因法律意识淡薄,多年来,赵国平从来也没有考虑过拿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二、维权

2008年8月,赵国平在看北京电视台的《法制进行时》节目时,无意中拿起手机给贾霆律师们打了一个咨询电话,一开口边说:“贾霆律师是劳动争议方面的案子,事情已经过去18年了,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你看还有没有办法解决?”贾霆律师耐心问清楚了案情,经过法理分析后告诉他时效没有问题。

几天后,赵国平找到贾霆律师所,要求与贾霆律师所签订委托协议代理他的案子。赵国平告诉贾霆律师,他之前曾经咨询过其所在的乡镇司法所和其他所的律师,这些人均表示超过时效了,起诉打赢官司的希望不大。看着他忐忑不安的样子,贾霆律师满怀信心地安慰他:“请放心,这个案子不会有问题,法律会还你公道的。”

接受委托后,贾霆律师所委托北京市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赵国平失明的眼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贾霆律师方以此为依据,代理赵国平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三、判决

开庭时,作为被告的村民委员会也委托了代理人参与了庭审。双方围绕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采信了贾霆律师方的观点,认为本案没有超过时效,据此,该法院判决村民委员会赔偿季某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万余元。

判决后,赵国平认为判决认定的其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又委托贾霆律师代理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开庭时,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贾霆律师向法庭阐述了赵国平在花季年华遭受伤害,对其以后的就业、婚姻等问题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蒙受的精神损害无论用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的观点。贾霆律师的发言深深地打动了村民委员会的领导,该领导当场表示认可贾霆律师的说法。最终,二审改判村民委员会赔偿赵国平各项经济损失17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诉讼时效。赵国平的认识有个误区,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只要超过一年就是过了时效,其实不然。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不是从案件发生之日,而且有中止、中断事由的,时效还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至20年。他的眼睛虽然经过了治疗,但是一直没有做伤残鉴定,诉讼时效可以从新的伤残鉴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律师选择的突破就在于委托法医作了一份伤残司法鉴定,从而起到了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一个看似毫无希望的案子就这样在律师手里起死回生了。

 事实上本案还涉及到另外一个法律问题:赵国平与其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雇佣)关系?如果认定属于劳动关系,就应当适用《劳动法》,依据当时的法律,其依法维权的时效只有60天,而且还需先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认定属于劳务(雇佣)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本案里的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的自治性组织,不是用人单位,其与赵国平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司法解释已有界定。那么,本案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不经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文发表于《中国民族报》2010年12月10日的《法制周刊》,2011年7月11日《上海法治报》B04版律师讲述栏目、2010年7月16日《甘肃司法网》的《律师工作》栏目进行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