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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黑0110 刑初 247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辉,男,汉族,1973 年 8 月 27 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园路街道原野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原野村五队。2009年1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肖瑞红、朱东伟,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8)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辉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诈骗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审理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 ( 2018)黑0110刑初 204 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兰辉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黑01刑终8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 年 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苏某某、魏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霆、被告人兰辉及其辩护人肖瑞红、朱东伟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 同意,检察机关于同年 5月21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同年6月19 日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本院。现巳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敲诈勒索罪

    哈尔滨普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人被害人苏某某、候某某夫妇租用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原野村集体土地,用于公司经营加工饲料。2017年3月,由于资金周转不足,二人决定以所租用的土地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3 000 000元,由于银行方面要求提供加盖村委会公章的同意土地抵押贷款的村民代表大会记录,苏某某、候某某夫妇遂多次找到原野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兰辉,请求其出具相关手续,兰辉以各种理由推倭据塞,后以不盖章相要胁,强行索要被害人夫妇的丰田佳美轿车(价值人民币29,000 元),并要求过户到涉案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名下。

为了尽快拿到相关手续获得贷款,2017年6月21日,苏某某夫妇被迫找到赵某某,赵某某将对方的车辆无偿占为巳有,并过户到其本人名下,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又与苏某某签订了价格为人民币 50,000元的虚假车辆买卖协议。之后赵某某持被害人夫妇提供的相关手续找到兰辉,兰辉在手续上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赵某某将手续交给苏某某夫妇。案发后车辆巳被公安机关追缴。

    (二)非法采矿罪

    2008年9月,被告人兰辉担任哈尔滨市呼兰区兴盛制砖厂(以下简称兴盛制砖厂)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经营管理该厂,经哈尔滨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该厂被许可开采砖瓦用粘土制砖,有效期至 2012年5月12日。2010年10月27日至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兰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粘土1.17万立方米。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国土资源部门多次到该厂巡查,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但兰辉仍然继续违法开采,自2013年11月8日至至2017年10月25日,无证违法开采粘土6.47万立方米。上述共计违法开采粘土7.64万立方米,经鉴定: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88,792元。

    (三)诈骗罪

    2017年3月,被告人兰辉虚构事实,将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民政局敬老服务中心西侧栅栏外110余米长1米宽的属于敬老服务中心的土地谎称自己所有,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魏某某、刘某某,并与二人签订了土地买卖协议,赃款被其占为巳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辉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诈骗罪,其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百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害人苏某相、魏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事实清楚,在案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辉的罪名成立,且兰辉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应当撤销原缓刑判决,与本案所犯的三个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兰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非法采矿罪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兰辉否认公诉机关对其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辩称只是在赵某某拿来的空白纸上签字,从未向苏某某、候某某索要丰田佳美轿车,对赵某某向苏某某、候某某索要丰田佳美轿车也不知情。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兰辉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仅为被害人苏某某、候某某二人的陈述,其他证人段某某、苏某利、刘某证言均为传来证据,证据内容均系由被害人苏侯二人处得来,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赵某某称被害人给自己轿车是自愿的,目的是要自己帮忙到原野村村委会盖章,并没有与兰辉预谋敲诈,这与兰辉的供述是相吻合的。故指控兰辉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兰辉否认公诉机关对其犯诈骗罪的指控,辩称其出售给魏某某、刘某海的是位于敬老服务中心西侧栅栏一米外1米宽、约120米长土地,而非起诉书指控的敬老服务中心西侧栅栏外110余米长1米宽的属于敬老服务中心的土地。其辩护人提出, 兰辉于2012年4月分别从6户村民处流转承包土地共计15232平方米,其中王某跃的土地紧挨王某的土地,中间没有间隔。2013年兰辉将其中14660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呼兰民政局,剩下572平方米,故兰辉在争议地块上享有5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 而王某土地测量面积比合同面积多出4亩多,基于以上事实,兰辉主观上认为自己在涉案地块拥有使用权并不违背客观事实,且符合逻辑,在这样的情况下,向他人转让土地,收取转让费用,并不存在非法占有有的故意。兰辉与魏某某、刘某海在转包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就属于民间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边界争议、权属争议,完全可以通过确权后商讨解决;在原野村土地边界问题、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情况确实存在,在没有确权明确的情况下,简单的以地面上找不到兰辉耕种的土地就认定是犯罪行为,于法无据,于理不通,起诉书对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事实

    哈尔滨普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害人苏某某、候某某夫妇租用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原野村集体土地从事经营。2017年3月,由于资金周转不足,二人决定以所租用的土地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因以集体土地提供担保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苏某某、候某某夫妇遂多次找到原野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兰辉,请求出具相关手续,兰辉以各种理由推倭据塞,后以不盖章相要挟,强行索要被害人夫妇的丰田佳美轿车,并要求过户到涉案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名下。

    为了尽快拿到相关手续获得贷款,2017年6月21日,苏某某夫妇被追找到赵某某,将黑AGE107号丰田佳美轿车(价值29000元)无偿交予赵某某,并过户到赵某某名下,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双方签订了交易价格为5万元的虔假车辆买卖协议。之后赵某某持被害人夫妇提供的相关手续找到兰辉,兰辉在手续上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赵某某将手续交给苏某某夫妇。2017年8月25日,兰辉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车辆巳被公安机关追缴。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本案侦破情况。

    2.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证实兰辉于 2009 年12月24 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为2009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23日。

    3.被害入苏某某的陈述:我是普大饲料有限公司经理,2017年3月份,我因需要办贷款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原野村去找村长兰辉签字盖章,兰辉说“你回家等着吧,我们研究研究”。过了一周,我和我爱人候某某又去找兰辉签字盖章,兰辉指着我爱人鼻子说“我告诉你,别人的我都给签字盖章了,我就不给你签,你知道吗"。我就和我爱人就回家了。又过了三四天,我爱人候某某找兰辉签字盖章,兰辉说“我要你家的车,我就相中你家车了,你必须马上给我车,你还不能把车过到我的名下, 把你的车过户到赵某某名下”。第二天,赵某某就给我爱人打电话说“以后不要给兰辉打电话,有什么事情直接找我,以后也别去村上找兰辉村长了,有事找我”。2017年6月22日早上,我爱人候某某就去找赵某某,当天下午就把我的车过户给赵某某了。过完户以后,我和我爱人还有赵某某来到呼兰区原野村村口,赵某某非要让我给他签订一个买卖协议,然后我说“你们是不是太逼人了,车巳经过户到你们名下了,你还逼我签协议”。赵某某说“候婶,你想不想盖章了",我说“我不想盖章,我把车过户给你们于嘛",然后我爱人候某某在被逼无奈下告诉我说“你去跟他们签去吧"。赵某某接着说“我写一个协议,你就给签个字,价钱我就写5万元"。签完协议的第二天,原野村村长兰辉就把我需要贷款的手续盖章签字了。

    4.被害人候某某的陈述:我是1999年的年末,通过原野村的时任村长王某1介绍在原野村租用了大约3839平方米的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我和村长签订了土地租期年限至2027年并缴纳了土地使用金。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后我就在这块地上盖了大约2600米土地的房子,用于经营加工饲料。在经营加工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不足,我和我爱人想用这块土地到银行抵押贷款,我和我爱人就去村委会找现任村长兰辉。在村委会见到兰辉以后我就把银行的要求和我的想法和兰辉说了,当时我是跟他说这笔贷款银行巳经审核通过了,但是需要村上提交一个证明,用于证明村上同意我用这块地进行抵押贷款,兰辉当时马上就给我回绝了。在这个过程当中我多去找兰辉了还跟他税咱们村上像这种情况贷款的特别多,为什么别人都给出证明,为什么到我这里就不行了,当时兰辉不做正面回答就说需要研究,一直拖着我。我在找了中间人说完了还不好使的情况下,我又找了一个叫“段老四”的,当时“段老四”当着我的面给兰辉打电话,我跟“段老四”许诺想给兰辉拿个三万、二万的,我听见兰辉在电话的另外一边说“我不缺钱,我不差那三万、二万的,听说他不是要卖车吗,那就把车给我吧"。我知道了兰辉的真实想法就想要我的丰田佳美车我就又去找他了,当时我跟兰辉表态说行,你给我办了我车10月份给你,兰辉说不行必须马上过户,而且要把车过到赵某某的名下。2017年6月22日早上,我到村委会找赵某某,开车拉着赵某某试了一圈车,在车上我就把这件事的前后过程就跟他说了,赵某某听完后明确向我表明说行,他跟兰辉商量商量给我电话。我俩分手后大约10多分钟赵某某就给我来电话说这件事可以但是必须现在过户,当天我和我爱人、赵某某就到车管所去了,花了500多元把车就过户到赵某某名下,过户费是赵某某花的。车过完户以后我就跟他说赶紧出证明盖章,赵某某说不行,还得签一个买卖协议,当时也没有其他办法了,我爱人就和他签了一个买卖协议,签完协议的第二天,原野村村长兰辉就把我需要贷款的手续盖章签字了。

    5. 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大约是在(2017年)5月末或6月初左右,我妹夫苏某丽先给我打的电话,后来又到我单位来了一趟,当时他跟我说,他有个亲戚叫苏某某在原野村开了家工厂,好像是跟银行协商好了,要用工厂抵押到银行去贷款,但是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需要村上出个证明,盖个公章。当时苏某丽还跟我说,他家的亲戚到村上找村长兰辉找了好多次,也没办说成,来找我的目的是看我认不认识兰辉,跟兰辉说一声把村上的章盖出来。我听明白苏某丽来的意思以后,我跟他说行,等找时间我给兰辉挂个电话。我认识兰辉,他是我们呼兰原野村的村民,我原来在交警队的时就认识他,他原来是养大车的。有一天中午我通过我同事找到兰辉的电话,我就直接给他打了,当时在电话中我一介绍我的身份,兰辉说“哥咱俩多长时间没联系了,有什么事你就说吧”,我就把苏某丽跟我说的想法,原本的跟兰辉说了,兰辉听明白以后,他就在电话里跟我说“大哥这个事你找我,我给你办”,但是他又在电话里跟我说了一些他和苏某某家有一些过节的事,我听大概的意思是兰辉现在是原野村的村长,苏某某两口子在原野村有一个工厂,兰辉在原野村有一个“大坑”,兰辉想在“大坑”里填埋一些垃圾,收取一些费用,但是附近的村民都告状,不让在此处填埋垃圾,他认为告状的事是苏某某家两口子挑头告的。他还跟我说,他和老苏家原来关系都挺好,就是因为这件事产生矛盾了。我听明白兰辉的想法以后我还在电话中做了一下和解工作,我当 时跟兰辉表述的意思是都是乡里乡亲的说明白就得了,老苏家银行贷款盖戳的事还希望他帮忙,我跟兰辉通完电话以后,我就给苏某丽打电话,让苏某丽通知苏某某去找兰辉村长,我当时还跟苏某丽在电话里说让苏某某把他们两家的“过节”解释一下,尽量缓和一下和兰辉村长的关系。打完这个电话以后,我就以为这件事成了,也没再多想。过了两三天,苏某某的爱人一个姓侯的直接给我来电话了,他在电话中跟我说,他去找兰辉了,他见到兰辉以后,兰辉把他训了一顿,他说大概意思是兰辉跟他说你找谁不是还得找我吗,他还告诉我:兰辉直接跟他表达了想要他那台丰田佳美车,他还跟我说当时他同意给兰辉了,兰辉说不给他,贷款就不给盖章,款贷不下来工厂就运转不了,就要黄了。我感觉到他是被逼无奈了,感觉到没办法了。

    6.证人苏某利的证言:2017年6月初我妹妹苏某某给我打电话,在电话中对我说她想用厂房贷款,但原野村村长兰辉不给盖章想要她的一台丰田佳美车。我妹妹苏某某叫我找我大舅哥段某某帮她说一说,段某某是哈尔滨公安局呼兰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我放下我妹妹给我打的电话了我就给我大舅哥段某某打了个电话叫他找兰辉帮着把章盖了,我大舅哥段某某在电话里说等两天我给你回信。过了四五天,我大舅哥给我打电话, 在电话中说叫我妹妹去吧,他跟兰辉说好了。我放下电话又给我妹妹打电话让她去找兰辉,我大舅哥段某某巳经跟兰辉说好了。过了几天我妹妹苏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兰辉把章给盖了,丰田佳美车也被兰辉给要去了,我在电话中我也没多问我就把电话挂了。

    7.证人刘某的证言:2017年3月份,我老姨夫候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认不认识兰辉,我问我老姨夫啥事,我老姨夫说贷款需要兰辉签字盖章,我说我打电话给你问问。接着我就给兰辉打电话了,把我老姨失贷款需要兰辉签字盖章的事限兰辉说了,兰辉说“老弟,其他什么事都行,候某某贷款签字盖章的事肯定不行”。我一看兰辉说不行我就把这事给我老姨夫打电话说了。事隔很长时间,我在街里看到我老姨夫了,我就问我老姨夫贷款需要兰辉签字盖章的事办没办下来,我老姨夫说“没有,兰辉要我的丰田佳美车”,我就说那你自己办吧。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在街上又碰到我老姨夫了,我又问他贷款需要兰 辉签字盖章的事怎么样了,我老姨夫说“兰辉把我的丰田佳美车要去了"。

    8. 证人段某国的证言:候某某贷款兰辉不给他盖章,兰辉一直不在村委会,也不接侯电话。侯找过我10多次,通过我给兰辉打电话得知兰辉回村委会的时间,他再去村委会找兰辉。

    9. 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是原野村书记,2017年3月份,哈尔滨市普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候某某找我对我说“我在呼兰区信用联社贷款 300 万需要原野村村委会盖章和村长签字 ,我去找过村长兰辉,兰辉不同意盖村委会章,也不同意签字,王书记你去帮我和村长兰辉说说把章给我盖了"。我说“行,我去和兰辉说一声”。过了两天,我在呼兰区原野村村委会会计的屋里找到兰辉,我对兰辉说“老侯企业贷款需要你签字和盖村委会章了你把字给签于把村委会章给盖了吧"。兰辉不同意,并对我说“王书记,这事你别管了,我肯定不能给他签字盖章也不能给他办“。当时我也就没继续问他是什么原因不给办。后来我就给候某某打电话在电话中我把兰辉不同意盖章签字的事对候某某说了,同时我也告诉候某某这事我不能再问兰辉了,你也不用再找我和他说了。

    2017年6月29日,我组织召开了党员、村民代表大会,我当时给兰辉打电话,告诉兰辉村里面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要求兰辉参加,兰辉在电话里说“书记我在做理疗,参加不了,你们开吧,我回不去"。随后,我就把候某某贷款的事给兰辉打电话,我问兰辉“老侯贷款的事需要你签字盖章,你同不同意”。兰辉说“我同意了"。我在会议上问魏某友,候某某买你家的地你俩有没有纠纷,魏某友说没有。我又问参加会议的党员、村民代表哈尔滨市普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候某某贷款有没有意见,大伙都说没有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按手印。候某某找过我帮着找村民代表给一张原野村村委会会议记录上签字。我记得 2017年6月下旬,我领着候某某到村民代表家往村委会会议记录上签字按指纹同时还把村民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候某某,因为在银行贷款需要村民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候某某拿的原野村村委会会议记录上有村委会公章及村长兰辉的签字,当时我还问候某某兰辉怎么给你签字了,候某某对我说“我把我爱人(苏某某)名下的一台黑色丰田佳美给了赵某(赵某某),赵某找兰辉给我签的字并盖的村委会的章”。

    10. 证人尹某军的证言: 我是原野村村委会委员,2017年6月30日村里开村民代表大会,是书记王某1组织的, 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村委会向普大饲料公司提供贷款手续,兰辉没参加会,但王某1用电话与兰辉进行了沟通,所以会议一致通过了。

    11.兰辉签字并加盖村委员公章的会议记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证实哈尔滨市呼兰区原野林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主的印文与样本印文是同一印章一所羞印。

    12.协议书证实2017年6月22日,苏某某与赵某某签署黑AGE107号丰田佳美轿车买卖协议书,车款为5万元。

    1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人董某竹的证言证实董某竹带领苏某某、候某某和赵某某在哈尔滨源丰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办理了黑 AGE107号车辆过户手续。

    14.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案涉佳美2 3622CC轿车价值29000元。

    15.涉案人赵某某于2017年8月25 日的供述:2017年6月份,候某某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中心北门那找我,找到我后跟我说他找过原野村村长兰辉,想在贷款手续上加盖原野村的公章和村长答字,但是原野村的村长兰辉以候某某不是原野村的村民为由给拒绝了,他来找我的意思是想让我帮他去找原野村村长兰辉盖章。当时他还跟我说“你也没车,我把车给你,你帮我把章羞了"。完了我知道他的想法以后,我在电话中跟兰辉沟通了,我跟兰辉说“老侯贷款的事,盖章找我了,让我帮忙给盖章”,兰辉说“老侯不是原野村村民,我不能给盖",我接着又跟兰辉说“那我找你帮忙能不能给盖,兰辉跟我说“你来找就行,你是原野村村民”。得到兰辉的许诺之后,我就告诉老侯可以盖章了来找我吧。老侯和他媳妇就主动来找我,之后把车辆过户给我,之后两三天,老侯把需要盖章的三张单子给我拿来,我自己拿着这三张单子到村委会找兰辉村长,当时就给盖上了并签的字。

    16.被告人兰辉的供述:我是原野村的村长,村上的公章在我手中保管,村里的大小事务需要盖印公章,就由我负责加盖,平时公章都锁在我办公室的办公桌里,只有我一个人有钥匙。候某某在我们村开了一个饲料厂,大约2个月以前,候某某一个人到村委会上找我办理贷款,他要用厂房和土地到银行抵押贷款,我当时对他说:“用集体土地贷款我说了不算,得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候某某听我这么答复,就走了,我和村干部王某1、尹某军商量过这一个事,但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我们三人商量的结果是不同意,因为候某某不是我们原野村的村民。我没有给候某某的贷款材料上加盖过村公章。我认识赵某某,我们是屯亲,他经常给我开车拉着我去办事。

    (二)非法采矿事实

    2007年12月,兰辉与高某、王某民、高某东共同出资购买了哈尔滨市呼兰区兴盛制砖厂(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兴盛制砖厂)。次年 8月,兰辉担任该厂法定代表人。2009年12月,高某、王某民、高某东三人退出合伙,由兰辉独自经营该厂。2011年4月17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向兴盛制砖厂送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露天开采过程中越界开采进行处罚,责令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011年8月,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许可该厂开采砖瓦用粘土,有效期至 2012年5月12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兴盛制砖厂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违法开采,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多次到该厂巡查并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厂仍继续违法开采粘土 7.64 万立方米。经评估,截止2013年11月8日,其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为29250元;截止2015年7月12日,其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为80400元:截止2016年 7月1日其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为16008元;截止2017年10月25日,其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为125874元,以上合计251 532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高某、王某民、高某东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三人和兰辉共同出资235万元购买了兴盛制砖厂。之后法人代表是兰辉,他负责对外协调 ,王某民负责生产管理。2009年12月三人就不再与兰辉合作了,也没写书面材料。三人的本金兰辉都巳退还。2009 年至今砖厂一直都是兰辉经营,张某伟只是一个法人代表,实际操控人都是兰辉,村民也都知道此事。

    2.证人李某锁的证言: 2012 年我去的兴盛制砖厂,主要是把挖出来的土用翻斗车运到制砖机机台土。我是在制砖厂院里取的土。我从2012年一直干到今年(2017年)10月8号,其中2014年一年我没干,后来又回到兴盛制砖厂干的。制砖厂老板是兰辉,兰辉每天都去砖厂,在厂里各处查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砖厂干活听兰辉的,因为兰辉给我们开工资当然要听他的。院内取土是兰辉让我们取的。现在巳形成 60多米长50多米宽深6米的深坑。我一天能取出200多立方米的土,一个月能出 200 多万块砖坯。我不认识张某伟。

    3.证人白某发的证言:我从2008年建厂就在那工作过,当时这个厂子是呼兰镇青年制砖厂,后期改制被兰辉承包后我就不于了。2012年左右兰辉承包后 我又去干了,一直于到 2016年10月8日,因为砖厂冬天无法生产了,我就回家了。2017年3月15日,砖厂开工,我又去干活,一直干到2017年5月11号,因为兰辉父亲兰某芳在工作中刁难我,把我辞退了。我在那负责机械维修。兴盛制砖厂是兰辉买断的家族式企业,员工70人左右。兰辉是总承包人,兰辉几乎每天早上都去,到车间看一看,今年也经常去,几乎每天在车间都能见到他。多年老板一直是兰辉,至今也没听说有什么变更。张某伟是兰辉小舅子,他不经常去,有时去只是负责买件送件,因为兰辉在呼兰区有一车库出租,张某伟主要负责兰辉的车库出租。

    4. 证人张某义的证言:我从2010年至今一直在兴盛制砖厂工作,是负责管理半成品的车间主任,兰某芳负责成品管理,兰辉妻子张某梅负责生产定额及给我们发工资。2012年时老板是兰辉,2014年时张某伟跟我说砖厂有什么事都找他,我就以为他是老板,2014年后具体谁是老板 我就不清楚了。没开会公布过,也没人通知我仅仅是张某伟对我说厂内有事找他。兰辉现在还经常去,有时上车间转一圈,有时去大坑看看。

    5. 证人夏某清的证言:我从2002年开始一直到2014年10月底在兴盛制砖厂于治主要负责切砖坯工作。老板是兰三,不知道大名是什么,他媳妇是财会人员,负责给工人发工资。院内取土是兰三让-我们取的。

    6.哈尔滨市呼兰区兴盛制砖厂的工商登记档案证实兴盛制砖厂(集体所有制)成立于2000 年7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吴振军,2006 年变更为兰光,2008年9月变更为兰辉,2016 年1月18日变更为张某伟。

    7.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采矿许可证证明兴盛制砖厂采矿权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5月12日, 此后再未办理过采矿许可证。

    8.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2011年4月17日,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对兴盛制砖厂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辉签收;2014年6月,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对兴盛制砖厂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兰辉签收;2015年7月,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对兴盛制砖厂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 知书,张某梅签收;2016年5月,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对兴盛制砖厂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拒绝签字。

    9.国土资源部门的巡查记录单证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国土资源部门均对兴盛制砖厂的无证开采行为进行了巡查,并责令停产。

    10.兴盛制砖厂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兴盛制砖厂开采现场概况。

    11.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兴盛制砖厂粘土矿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报告、动用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证实:2010年10月21日至 2013年11月8日,阶段生产36个月,共动用资源量1.17万立方米(采矿许可证外动用矿石量1.17万立方米)。2013 年11月8日至2015年7月12日,阶段生产20个月,动用资源量2.68万立方米,2015年7月12日至 2016 年7月1日,阶段生产12个月,动用资幕量0.46万立方米。 2016年7月1日至 2017年10月25 日,阶段生产15个月,动用资源量 3.33万立方米。上述共计7.64万立方米。

    12.黑龙江恒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证实:截止2013年11月8日, 其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为 29250元;截止2015年1月12日,其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为80400元;截止2016年7月1日,其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为16008 元;截止2017年10月25日,其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为125814元。

    13.证人张某伟的证言:2013年我找到兰辉,要买兴盛制砖厂,我俩没签协议,口头商量以235万元购买,这235万元分五年付清。我是2013年接手砖厂的,兰辉是2012年撤出的。变更法人到现在,我没付给兰辉购买砖厂的钱。从我接手后砖厂就没分红过。盗采资源都是我决定的。

    2016年1月兴盛制砖厂由我妹夫兰辉变更到我名下。我接手后告诉兰辉的父亲兰某芳延续以前继续管理砖厂的生产,告诉张某义负责半成品,我妹妹负责职工的工资开支、交电费,负责卖砖的钱款,我负责外面的取件、买件。我当厂长后经常去砖厂。我当厂长期间院内的粘土是我让取的,我跟兰某芳说叫他指挥工人在砖厂院内右面的坑里继续取土。

    14.被告人兰辉的供述:2008年至2010年左右,我出资50万元,高某、王某民、高某东三个凑了250万元, 我们四人以235万元竞标砖厂.买完砖厂后,高某、王某民负责经营。分红我们四人平均分配我们没有书面文件,都是口头协定的。我们一直经营到 2015年末,我们四个决定散伙,我以235万元收购了他们三人的股份。我接手后没有进入实质经营就生病了,2016年时我就以235万元价格转给了我小舅子张某伟了,张某伟没付给我钱,17年底他会还给我100 万元,18 年还我100万元,19年还我35万元,分三年还齐。对于2016 年、2017年的动用资源量我不清楚,我没有管理。

    (三)诈骗事实

    2017年3月,被告人兰辉谎称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民政局敬老服务中心西侧栅栏外110余米长1米宽的属于敬老服务中心的土地系其所有,以40万的价格将上述土地出卖给被害人魏某某、刘某海,并与二人签订了土地买卖协议。因此前兰辉与魏某某有8万元债务,故魏某某出资12万元、刘某海出资20万元,合计3 2万元交予兰辉,赃款被其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2017年3月初,我从王某手里花260万元购买原野村民政局敬老院西侧6900米土地,当时王某对我说土地东侧紧邻民政局外墙间隔的1米土地不属于他的,是兰辉的。我找兰辉想买这1米宽120米长的土地,兰辉说可以卖,50万元,并且找两个中间人(靳某良和段某国)作为说和人,以40万元卖给我,于2017年3月11日签订买卖协议。后我到国土局办我从王某手里买的6900米土地使用权证,当时测量队就到实地测量,测量到兰辉卖给我的地时,测量队人说这块地不属于兰辉,而是民政局的遮光地,产权是民政局敬老院中心的。当时我也认了,但找兰辉办王某的6900米土地证时,兰辉百般刁难,不给我盖章。我找兰辉要过这40万元,兰辉不给,并说“愿意到哪告到哪告去”。

    我和刘某海合伙出资 购买的王某6900米土地,一人一半。我和刘某海各出20万元,因为兰辉之前欠我8万元,这样我出12万元,刘某海出20 万元,在村委会将32万元现金交给兰辉。

    2.被害人刘某海的陈述:我和魏某某花260万元从王某和他嫂子手里买了敬老院西侧6900米地,当时王某说紧邻民政局外墙1米的地不是他的,是兰辉的,我和魏某某2017年3月11日花40 万元从兰辉手里买了这1米宽120米长土地。我和魏某某各出20 万元,因为兰辉之前欠魏某某8万元,这样魏某某出了12万元,我出20万元,在村委会将32万元现金交给兰辉。过了一段时间,我和魏某某想办土地证,找国土局对土地进行测量,后测量队测量时发现这块地不属于兰辉,是民政局敬老服务中心的遮光地,这时发现被骗了。

    3.证人王某的证言:我家这块地一共是6900 米,其中2000米是我嫂子刘某玲的,2017年3月我把这块地转让给魏某某和一个叫二海的人,一共是260万元,当中有76万元是我嫂子的。我家地东面与民政局铁栅栏间的1米宽长100米的地归谁所有我不知道,我没告诉这块地归兰辉所有。

    4.证人马某涛(呼兰区敬老服务中心主任)的证言证实敬老服务中心于 2012 年 6 月开工建设 ,2013年9月投入使用,占地面积14660米,是征收原野村的土地。案涉1米宽100 米长的遮光地属于敬老服务中心。

    5.证人靳某良的证言:2017年3月上旬一天 ,魏某某通过电话找到我说“我想买兰辉的敬老院西侧围墙外1米宽120米长的一块地,现在兰辉向我要50万元,你到村委会来说说能不能便宜点”。我就到村委会,当时看到有兰辉、魏某某、还有段某国,我就与兰辉商量便宜点卖给魏某某,经过我说和,兰辉同意卖40万元,当时魏某某就把32万元现金给了兰辉。因为兰辉以前欠魏某某8万元。这块地是谁的我不知道, 但兰辉说是他的。

    6.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2年初,我把我家土地2721平方米转包给了兰辉,230元一米 ,签订了协议,得款625800元。当时兰辉到我家地丈量,我帮着指认我家地界在哪儿。

    7.证人王某国的证言:2012年初,我把我家土地2000平方米转包给了兰辉,230元一米,签订了协议。当时兰辉到我家地丈量,我收到了兰辉给我的40多万元租金。协议书上的字好像是我儿子王某3签的,后面收条是我签的。协议书上外包地的面积 2321平方米, 我没有那么多的地,我只有两亩地,因为我不识字,协议具体怎么写的我就不知道了,让签字我就签了。

    8.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2年4月,我把我家土地3000多平方米转包给了兰辉,230元一米,签订了协议,给了我转包费7.8万多。当时兰辉找人来我家测量了,用的米绳子测量的。

    9.证人李某艳的证言:2012年4月,我把我家土地1100平方米转包给了兰辉,230元一米,签订了协议,得款255000元。

    10.证人王某跃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我把我家土地5300平方米转包给了兰辉,230元一米 ,签订了协议,得款1224700元。兰辉找人来我家测量过,是用钢卷尺测量的。

    11.证人王某1(原野村书记)的证言:2012年初,呼兰区民政局刘某德副局长找到我说征用一万多平方米土地要建敬老服务中心,我就找到兰辉,希望他能办这件事。民政局先在我村选好了要征收的一万多米地块后,我叫兰辉对该地块的村民征地。当时我对兰辉说:民政局征村民地每米270 元,你对村民征多少钱一米村里不管,但你必须先和村民签好协议,并给村能民定金,不能叫老百姓到村里上访告状。兰辉同意了。兰辉实际征收了六户村民的地。

    12. 证人尹某军(原野村记账员)的证言:2014年,原野村对村民土地进行了测量,是呼兰区农委通知兰河街道办事处,兰河街道办事处开会下达各村委会,测量的目的就是给确权并给村民办土地经营权证。呼兰区农委委托北京世纪国源科技公司测量的,测量结果村民都认可,村委会也无异议。

    兰辉在原野村有承包地600平方,在村北面紧邻哈绥公路西侧,其他地方没有村分的承包地。民政局敬老服务中心周边没有兰辉的土地, 在呼兰区农委 201 5 年对原野村土地测量登记中,对王某和其嫂子刘某玲的土地测量结果,周围土地承包人无异议。

    13.刘某海、魏某某与兰辉签署的土地买卖协议,内容为刘某海、魏某某以40万元的价格向兰辉购买其名下土地,土地位置北邻伟东顺利商贸有限公司,东邻敬老院,西邻王某、刘某玲,南邻街道,土地面积及签署日期蚐未填写。

    14.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涉案土地相关问题予以认定的函》的复函:经现场勘测,敬老服务中心西侧围墙(现场为栅栏)外一米宽(长度等同于院墙长度)区域在敬老服务中心依法审批及土地登记范围内,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敬老服务中心

    15.呼兰区民政局敬老服务中心土地档案证实敬老服务中心于2013年取得土地登记,面积14660 平方米。

    16.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调取的原野村土地平面图表显示在兰辉与魏某某、刘某海签署的土地买卖协议约定兰辉向魏某某、刘某海转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无兰辉土地。

    17.六份土地转包协议书证实兰辉于2012年花费350余万元从6户村民处流转15232米土地使用权。

    18.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合同书三份证实:2017年2月27日,刘某玲、王某将其承包经营的6900 平方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魏某某、刘某海。

    19.被告人兰辉的供述:涉案100平方米土地是我的,我以40万元卖给了魏某某,因为我欠魏8万元,所以魏给了我32万元。

    现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结合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具体评判如下:

    一、关于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兰辉否认公诉机关对其敲诈勒索罪的指控,辨称只是在赵某某拿来的空白纸上签字,从未向苏某某、候某某索要丰田佳美轿车,对赵某某向苏某某、候某某索要丰田佳美轿车他不知情。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兰辉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仅为被害人苏某某、候某某二人的陈述,其他证人段某某、苏某利、刘某证言均为转来的证据,证据内容均系由被害人苏侯二人处得来,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赵某某称被害人给自己轿车是自愿的,目的是要自己帮忙到原野村村委会盖章,并没有与兰辉预谋敲诈,这与兰辉的供述是相吻合的。故指控兰辉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从主观方面分析,苏某某、候某某夫妇在原野村经营饲料厂,欲使用原野村的集体土地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遂多次向时任村长兰辉请求出具相关手续,兰辉以二人不是原野村村民为由不同意出具相关手续。苏、候二人找到与兰辉交往甚好的赵某某,赵某某同意为二人找兰辉办理此事,但提出要候某某名下的丰田佳美轿车1辆。后在赵某某的帮助下,兰辉同意以该村集体土地为苏、候二人的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兰辉前后态度的转变节点就在候某某将名下车辆过户给赵某某之后,结合二被害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为兰辉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分析,赵某某在没有支付购车款的情况下,要求苏某某、候某某夫妇将名下丰田佳美牌轿车过户到其名下,为了掩盖非法占有车辆的目的,强行与苏某某签订购车买卖协议,现涉案车辆巳过户至赵某某名下是客观事实,兰辉在赵某某得到涉案车辆后为苏、侯二人出具了办理贷款的材料是客观事实,以上事实有原野村书记王全的证言佐证,足以认定,故对兰辉否认犯罪的辩解及辩护人认为对兰辉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兰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强索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关于诈骗罪

    被告人兰辉否认公诉机关对其犯诈骗罪的指控,辩称其出售给魏某某、刘某海的位于敬老服务中心酉侧栅栏一米外1米宽、约120米长土地,而非起诉书指控的敬老服务中心西侧栅栏外110余米长l米宽的属于敬老服务中心的土地。其辩护人提出,兰辉于2012年4月分别从6户村民处流转承包土地共计15232平方米,其中王某跃的土地紧挨王某的土地,中间没有间隔。2013年兰辉将其中14660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呼兰民政局,剩下572平方米,故兰辉在争议地块上享有500 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而王某土地测量面积比合同面积多出4亩多,基于以上事实,兰辉主观上认为自己在涉案地块拥有使用权并不违背客观事,且符合逻辑,在这样的情况下,向他人转土地,收取转让费用,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兰辉与魏某某、刘某海在转包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就属于民间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边界争议、权属争议,完全可以通过确权后商讨解决;在原野村土地边界问题、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情况确实存在,在没有确权明确的情况下,简单的以地面上找不到兰辉耕种的土地就认定是犯罪行为,于法无据,于理不通,起诉书对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从主观方面分析,兰辉始终强调其在争议地块上享有5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但该500多平米的土地具体在什么位置,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其在不能确定自己是否有土地及土地位置的情况下,以高于平时交易的价格将虚构的土地卖给被害人,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分析,兰辉与魏某某、刘某海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显示,兰辉的土地北临伟东顺利商贸有限公司,东临敬老院,西临王某、刘某玲,南临街道。现经现场勘查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敬老院栅栏外一米宽的土地为敬老院所有,而与该土地相连的土地为王某的,中间并没有兰辉所谓的一米宽土地,以上事实有呼兰区敬老服务中心主任马某涛、原野村记账员尹某军的证言相佐证,且有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涉案土地相关问题予以认定的函》的复函、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调取的原野村土地平面图表,均显示在兰辉与魏某某、刘某海签署的土地买卖协议约定兰辉向魏某某、刘某海转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无兰辉土地。故对其辩解及辩护人认为对兰辉犯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兰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 诈骗罪。

    三、关于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兰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兰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了破坏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兴盛制砖厂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1.17万立方米粘土的行为 ,发生在2010年10月27日 至 2013年11月8日间。2011 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采矿罪法条进行了修改,原条文规定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的条件被删去。2011年2月25日之前,构成非法采矿罪以“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 ”为构成要件。在2010年10月27日至 2011 年2月25日间,兴盛制砖厂并未收到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系于2011年4月17日对兴盛制砖厂越界开采的行为作出处罚,故兴盛制砖厂于2011年2月 25日前越界开采的行为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公诉机关指控有误,应予更正。根据黑龙江恒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证实截止2017年10月25日,兰辉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为125 874元。本院予以认定 。

    综上,被告人兰辉对非法采矿罪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原缓刑判决,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 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0)呼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兰辉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兰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原判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5日,即刑期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 2031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兰辉退赔被害人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退赔刘某海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璐璐

人民陪审员  修  瑛

人民陪审员  崔文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天惠

书  记  员   田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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