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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1民特352号
    申请人:阿某某某•多某某,男,1997年7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无业,住鸟鲁木齐市XX区XXX路1XXXX号XX号楼XXX号。
    委托代理人:其某某某•某某某(系阿某某某•多某某之母),女,1970年3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XXXX区分行营业部退休干部,住鸟鲁木齐市XX区河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号。
    委托代理人:贾霆,男,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某某大学某某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X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大学某某医院医患办医师,住该单位宿舍。
    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阿某某某•多某某与北京某某大学某某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8年4月 16日经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医调字第T11658号调解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北京某某大学某某医院一次性赔偿阿某某某•多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37520元,大写伍拾叁万柒仟伍佰贰拾元整。二、本协议签字并经可法确认后生效,阿某某某•多某某与北京某某大学某某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定如下:
    申请人阿某某某•多某某与北京某某大学某某医院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经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医调字第T11658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韩毅兵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贺  艳
书  记  员 周逸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