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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版反杀案(下)

     消息传出,网络一片欢呼,纷纷为正义的检察机关点赞,甚至有人将该案誉为“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事件”,更有人调侃“龙哥的死重于泰山,因为它激活了正当防卫中的僵尸条款”。作为法律人,我们当然不能人云亦云,但通过该案反映出来的民心所向,还是应该引起我们充分的注意。民意之所以不可违,是因为法律就是凝聚为法条的民意。

       黄玉龙“故意伤害”案,与昆山于海明案相比,构成正当防卫的四个理由一个不差:

       1. 刘文成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文成辱骂黄玉龙在先,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文成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拔刀捅伤黄玉龙腹部,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 黄玉龙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文成使用的匕首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捅向黄的腹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黄的人身安全;刘文成的匕首被黄玉龙抢过来后,其立即上前争夺,并没有丝毫放弃的迹象。 黄玉龙无法排除刘再次抢过匕首并继续伤害自己的可能性。匕首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黄玉龙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 黄玉龙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黄玉龙抢过匕首后,只是向刘文成左肩部扎了一刀。从刘文成拔刀到其倒地,双方搏斗的过程仅仅16秒,而黄玉龙抢刀刺向刘文成,应当不过两三秒的时间。留给其反应、思考的时间比于海明更为紧迫!其抢过匕首后只扎了刘文成一刀,而且是肩部,比起于海明连续砍杀“龙哥”五刀且均为致命部位,黄玉龙的防卫强度远远要低的多!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 面对挥舞的匕首,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本案是刘文成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黄玉龙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通过两案的比较,明显可以看出,黄玉龙当时所面临的危险一点不比于海明 低;黄玉龙对刘文成所实施的防卫强度却明显低于于海明实施的防卫强度;于海明还有持砍刀追击“龙哥”到宝马车的行为,而黄玉龙刺了刘文成左肩部一下后就停止了攻击,致死对方的主观故意方面也明显低于于海明。

       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同为司法机关,我们对正义的追求没有差别,对法律精神的把握也不应存在太大的出入。追寻正义的路上,法律人都不应掉队。值此广大人民群众欢呼江苏检察机关伸张正义之际,J市司法机关也当义不容辞,充分考虑防卫者黄玉龙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原则,宣告黄玉龙无罪!

       “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 请各位大法官举起你们手中的正义之剑!

   10.

       程轶侠记者在媒体上发表了题为《昆山砍人案被定性为正当防卫,能否成为黄玉龙案件的审理标杆?》的时评文章,该文认为:

       同样由交通事故引起纠纷,同样的是反击不法侵害行为,纵观J市繁金县黄玉龙案件细节,与昆山“反杀案”基本上并无二致。

       更为离奇的是,繁金县公安局事后还主动安抚持刀行凶的歹徒家属,自愿赔偿了死者刘文成家属80万元人民币。

       这一切,让当地的群众大跌眼镜。

       昆山“反杀案”的公正处理,恢复了“正当防卫”的本来面目,重申了《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谁伤重,谁有理”、“能跑不跑,就是错”、“同情死者”这些都是长期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处理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陈旧的思想误区和土政策。 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公民不得反抗,不得自卫,任人杀戮,否则就定性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绝对不是正常现象。这种畸形现实,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正义的期待。

       自卫权需要从法条照进现实。   

       也许,昆山“反杀案”的公正处理,会为黄玉龙案件带来一定的启示。

       经过我和程老师坚持不懈的努力,黄玉龙案也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

       2018年10月10日,《澎湃新闻》以“黑龙江反杀案始末:被告人是否属正当防卫成庭审焦点”为题,对本案予以报道;2018年11月5日,《新京报》以“遭刺后夺刀反杀获刑:认定正当防卫这么难?”为题,再次对该案进行了关注。黄玉龙家属把他们从交警大队办事大厅翻录下来的监控录像也剪辑成短视频,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了出去,数以万计的网站纷纷转发,此后,全国各大媒体竞相报道,该案成为舆论的焦点,被网友称为“黑龙江版反杀案”。

       国内著名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先生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本案应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检方认为黄玉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是在双方被拉开后的报复行为,“首先你怎么证明对方没有继续侵害的可能了,其次,检方得证明,黄玉龙在当时混乱的情况下,已经明确得知对方不构成威胁。”本案与昆山“反杀案”都是持刀者被反杀,但区别在于,本案存在多人拉架的情况,且反击力度较昆山案轻。“根据现场视频,能看到黄玉龙并不是在劝架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再继续伤人。虽然是有人拉架,但两人的双手都处于自由状态,可以击打对方。且本案中黄玉龙只反击一刀,如果蓄意报复,必定还会有第二刀第三刀。这就证明,他这一刀确实是在被完全拉开之前扎的。”

       本案与昆山“反杀案”的另一区别,在于案发是在警方的办公地点,且当着辅警的面,从这点来说,“既然有辅警在,那么应该听辅警的,交由辅警处理。而在本案中,对方当着辅警的面对他(黄玉龙)实施侵害,应当考虑环境因素,那他进行防卫反击是迫在眉睫的。”

       网络显示,著名脱口秀主持人周立波老师于2018年11月5 日19:53在其新浪微博发布: 转【#黑龙江16秒反杀案#:男子遭刺后夺刀反杀获刑6年 二审认为夺刀反刺系报复】2017年4月6日,在繁金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走廊里,黄玉龙和刘文成为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协商,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刘文成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玉龙腹部刺伤,黄玉龙抢下尖刀后将刘文成刺伤,致其当场死亡。

       同时,在下面的【波波感想】中,波波老师正话反说,以他一贯调侃的语气写道:二审判决完全正确!坚决拥护!被告获刑六年完全是咎由自取!大家一定要吸取教训,以后被刺被捅时的正确姿势是高呼:你不正当我不防卫,你若正当我必防卫!人不刺我我不刺人,人若刺我我必被刺!最后视体能状况高呼zggcd万岁!mzx万岁!如是党员请将党费交齐以便追认……同理:如果被“白眼狼”咬了,绝不能反击同样高呼:狼不咬我不咬狼,狼若咬我我必被咬!千万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否则将被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之虑…(为死者惋惜 为入狱者痛心)  

       该文下面有1762条评论,跟帖者无一例外都支持了波波老师的观点。 

       当然网上也有不同的声音,有人指出:我国不是判例法制度,昆山事件虽然有借鉴价值,但并不能左右个案判决,即便正当防卫制度有不完善的地方,也应当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修正,而不能靠一个个案改变。法律不是万能的,昆山事件也是极特殊的个案。但至少,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正义会来,而不是没有任何规则约束下的肆意妄为。

 

11.

       舆论的报道、质疑,应当说给法院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本该一个月最长一个半月审理终结的黄玉龙二审案,开庭后一直拖了七个多月。如果从黄玉龙提出上诉算起,差不多经历了九个月。我第一次去中院阅卷那次,苍茫的黑土地上刚刚杨柳吐絮,还没等来判决,东北的原野早已是冰天雪地了。

       等待的几个月里,我无数次打电话询问案件的进展,承办法官均以“还在审理”、“耐心等待”等托辞应付,再到后来,又说“鉴于本案的重大影响,我们已经请示上级法院了”。

       请示你妹!以前怎么不说重大影响啊?怎么不说请示上级啊?

       当然,这些都是腹诽,我可不敢诽谤我们的法官大人。

       直到2018年底,法院还是迟迟未判。

       转眼进入农历腊月,时间如匆匆流淌的溪水一样过的飞快。

       2019年2月2日,我已放下律所的繁杂事务,带着儿子在上海迪士尼乐园玩耍时,突然接到承办法官打来的电话,说要征求我的意见。

       我故意装糊涂说,我的意见不是已经写在《辩护词》里了吗?

       电话那头说,不是这个意思。这个案子,嗯,你也知道的,很复杂,影响也大,经过请示、汇报,我们的意见是,大家各让一步,你们也别再坚持正当防卫,我们把一审(判决)撤了,改判缓刑,黄玉龙明天就能出来。你看是否可以与他家属沟通一下?

       沟通?罪与非罪的问题也能沟通?一时间,我几乎怀疑自己的听觉出了问题。

       不能不承认,选择这个时机判决太高明了:今天已经是腊月二十八了,两天后即是春节,“每逢佳节倍思亲”是中国人的传统理念,更何况黄玉龙已经被关押了一年零九个月!法官这个时候征求意见,恰好击中了人心深处最薄弱之处,家属和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吗?

       作为辩护人,我当然认为黄玉龙无罪,可是如果因为我的叫板,万一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黄玉龙和他的家属会答应吗?

       两难之下,我回复法官,让他直接与黄玉龙家属沟通。何去何从,由他们自己决定吧。我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二天上午,黄玉龙妻子打电话告诉我,被羁押一年零九个月的黄玉龙被释放了。

       电话那头,她兴奋的情绪难以掩饰。

       我却丝毫高兴不起来。

       无论怎么想,这都像一场交易。

 

12.

       春节过后,我收到了J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过来的(2018) 黑 08 刑终 47 号刑事判决书。该院认为:

       上诉人黄玉龙与被害人刘文成发生争执后,刘文成先持尖刀剌黄玉龙腹部一刀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黄玉龙抢过尖刀剌刘文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黄玉龙被剌后与刘文成厮打并抢刀过程中,有多人上前拉架,尖刀被黄玉龙抢下后,刘文成的不法侵害程度巳经明显减弱,黄玉龙持尖刀剌刘文成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一刀,致刘文成死亡,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黄玉龙的行为巳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黄玉龙及其辩护人所提黄玉龙的行为属于正当膀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黄玉龙未主动投案而系被公安机关在医院抓获归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一审判决认定黄玉龙有自首情节,应当予以纠正。黄玉龙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考虑黄玉龙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可对黄玉龙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繁金县人民法院( 2018 ) 黑 0882 刑初9 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黄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终审的结果虽然未完全支持我的观点,但在经过长达七个多月的审理后作出缓刑判决,随即将黄玉龙释放。该做法颇为耐人寻味,其实质上也是对黄玉龙行为的一种肯定。 

       至今我仍然认为黄玉龙是无罪的,他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

     《新京报》2019年02月14日题为《黑龙江"反杀案"被告人二审改判缓刑 认定防卫过当》的报道也颇为耐人寻味。现简要摘录部分内容:

       新京报:你是哪天离开看守所回家的?

       黄玉龙:2月3日,正好是腊月二十九,我母亲和妻子,还有我11岁的儿子,一家人开车到看守所把我接回家,看到家人特别亲切,才知道自由的可贵,以前他们来看我时总哭,我隔着玻璃什么也做不了,现在至少可以在他们哭的时候抱住他们。

       ……

       新京报:对于二审宣判结果是否满意,现在还有什么担心的事吗?

       黄玉龙:法院带着判决书去看守所把我提出来,我当时有想过各种结果,维持原判或者无罪开释,最后法官说是判缓刑。现在我自己有案底,担心对孩子将来会有影响,耽误他的前程……刀也不是我的,也不是我故意动手打人,我也是受害者,还是希望把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

       新京报:之前有想过能在春节前回家吗?

       黄玉龙:没有。快过年时,还不知道结果能下来,想着家里这个年又过不好,想家时恨不得躲在被窝里哭。

       ……

       从他的话中不难看出,他内心中对二审的结果显然也没有真正接受,只是为了早一天恢复自由而选择了委曲求全。

       需要指出的是,二审判决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黄玉龙自首这一情节予以纠正,似乎有违刑诉法的诉讼原则。试想,如果二审法院对其它情节的认定与一审判决一致,那么否决了一审认定的自首问题之后,是否需要加重对黄玉龙的量刑?如果不加重,是不是违反了罪、则、刑相适应原则?反之,如果加重,是不是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更何况,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对该问题并未提出抗诉,二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也未提及这个问题,我作为黄玉龙的辩护人当然没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阐释,二审法院看似纠正了一审的错误定性,实质上是对当事人上诉权和律师辩护权的变相侵犯。

       几个月后,这个案子与“昆山于海明反杀刘海龙案”、“河北涞源王新元反杀王磊案”等几个案子一起被媒体评为“2018年度十大正当防卫案例”。

附:贾霆主任微信

联系电话:010-56105989;13552876488

邮箱:13552876488@163.com

从业年限:20年

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朝阳区曙光西里时间国际A座1603

贾霆律师,北京著名律师,荣获"全国优秀刑辩律师"称号。从业二十年,代理过“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某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贪污受贿案、乌海金店抢劫杀人案、蒋勤勤肖像权案等著名案件。著有《法庭较量》、《决战法庭》(2021出版)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