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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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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万票据诈骗迷局(2)

但这个人不是严永昌。他叫白光辉,是海城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据说规模还不小。他在路永庆被抓一个月后被博陵的警察堵住了门口,原因是案件所涉及的承兑汇票是他提供给的。

       显然是路永庆把他给供出来的。可是,路永庆为什么不跟我提这事呢?

       白光辉的律师说,他的当事人跟路永庆并不熟,是通过严永昌才认识的。

       又是严永昌!

       我俩不约而同地想到了一起,于是,我们商定由白光辉的律师做白的工作,让他检举严永昌,我也再努力一下,争取做通路永庆的工作,如实向办案机关交代出全部案情。

       一个月不见,路永庆显得有些瘦了,头上也依稀有了几根白发。看来这几个月的牢饭不好吃啊。

       我趁热打铁,马上向他指出必须正视现实,严永昌目前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不可能筹钱托人捞他。

       路永庆一声长叹,这才向我说出严永昌在案发前几个月指示他和公司财务一直往其儿子个人账户转钱的事,同时说了承兑汇票也是严永昌跟白光辉电话里沟通好以后才派他开车去拿的。

       我问他为什么一开始不告诉我?路永庆低下头吱吱呜呜半天才说,不想让严总卷进来,他在外面还能想点办法。

       临别时我再次提醒他,一定要把这些情况尽快向公安机关反映,路永庆勉强答应了。

       十几天后,我给李队打电话询问案件的进展,李队告诉我:有了白光辉和路永庆两人的指证,局里已经批准了对严永昌的抓捕。遗憾的是,狡猾的严永昌可能是听到什么了风声,等经侦队赶到他家时扑了个空,现在已经对他采取网上通缉了。

       “那个法律顾问呢?”

       “您说的是田律师吧?恐怕得等严永昌归案后才能查清楚他是否涉案了。”

       “那他是怎么进的看守所呢?为什么能会见路永庆?”

       “这个我也查了。当时路永庆没有委托律师,田律师鉴于是他们原公司的法律顾问,跟路永庆也算熟人,就通过上面找到我们队里的一个民警,说跟着一起去,只是征求一下路永庆的意见,是否愿意聘请他作为辩护律师?”

       “可是,他是案件的参与人呀!”

       “这个问题我们还在查。”

       靠!这又给说回来了。

       “那他为什么能向路永庆带话?说什么严总在外面筹钱之类的。”

       “大哥,这只是路永庆的一面之词,没有其它证据印证。”

       “提讯室没有监控吗?”

       “有。但看守所的人说那两天出故障了,我们没有提取到当时的视频。”

       “就算这些证据缺失,民警带律师进提讯室总是违规的吧?”

       “我已经向局里写了报告,督查已经立案了。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啪”的一声,我把手里的铅笔折断了。

       真TM服了!

       三个月后,严永昌在省城一个高档公寓里被当地警方抓获,同时被起获的还有家人给他送去的一背包现金。他已经做好了出逃外地的准备。

       据李队后来告诉我,严永昌拒不认罪,更没有交代那个田律师涉案的情况。

 

5.

       又过了一个月,案子移送到了博陵县检察院。

       我向检察院递交了委托手续,从案管中心复制到了卷宗材料。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路永庆被列为第一犯罪嫌疑人,下面依次是严永昌、白光辉。

       博陵县公安机关查明路永庆、严永昌、白光辉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2014年11月4日,严永昌将购买的一张面额180万元的假汇票投资广盛公司,同日经路永庆安排,广盛公司将该承兑汇票支付给博陵县瑞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同年11月13日,严永昌又将购买的相同票面信息的一张180万元的假汇票投资广盛公司,并经路永庆同意,将该假承兑汇票在博陵县元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鸿公司)贴现178.25万元。后该两张承兑汇票分别被两受票公司支付给博陵元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丰公司)和博陵益达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达公司),在后期流通过程中发现两张承兑汇票编号相同,均系假票,并于12月底被元丰公司和益达公司依次退回广盛公司,后广盛公司重新支付了瑞祥公司180万元承兑汇票,支付元鸿公司一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元鸿公司找回广盛公司50万元承兑汇票,造成元鸿公司损失28.25万元。

       证明该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编号40200052/20413033、面额18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复印件(汇票上载有路永庆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鲁南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拒付书》;益达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元鸿公司提供的承兑汇票复印件和农业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元丰公司提供的承兑汇票的复印件和欠条;益达公司提供的编号40200052/20413033、面额18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瑞祥公司支付)、广盛公司记账凭证。

       此外有元丰公司责人刘东、瑞祥公司职工余祥、广盛公司副总经理马文峰、财务科长张平、会计林冰、原广盛公司财务科长赵一山、益达公司的财务徐高岭、其他证人邓勇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    

       严永昌辩解:2014年9月,马文峰和邓勇让其尽快投资把厂子运转起来,其当时没有钱,就通过陈某找到泰山的宋海潮,宋海潮说他有一张180万元的承兑汇票,其和邓勇的司机在泰山火车站宾馆里见了宋海潮,宋海潮借给其一张180万元的承兑汇票,约定两个月利息7万元,如果贴现要18万元的费用,自己让路永庆转给宋海潮3万元,其余的4万元回去查下就给他。借承兑汇票没有借据和抵押,目的是用于公司生产,算是其投资到广盛公司,回来后其把汇票交给了路永庆,路永庆直接交给了马文峰,马文峰说付给电厂交电费了。一个星期内,马文峰说这张汇票刚够付电费的,在他们的催促下,其和邓勇的司机到泰山找宋海潮又拿了一张180万元的汇票,这张汇票没有打借条,回来后直接给了马文峰,邓勇等人在场。

       (二)2014年11月27日,严永昌将通过白光辉购买的465万元的一张假银行承兑汇票投入到广盛公司,经路永庆同意,广盛公司当天将该承兑汇票付给益达公司,用于支付130万元电气费,益达公司找回335万元承兑汇票。该汇票在后续流通过程中被发现系假的,2015年1月28日,益达公司将该汇票退回广盛公司,广盛公司未归还相关款项,造成益达公司损失4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益达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收据以及编号30500053/23039367、面额465万元的承兑汇票、还款承诺书(盖有广盛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路永庆手章,经手人为路永庆);跨行支付系统查询情况;赵一山提供的编号10400052/23345269、面额500万元承兑汇票复印件;广盛公司记账凭证;马文峰、赵一山、林冰、张平、徐高岭、广盛公司副总经理吴天明等证人提供的证言。

       严永昌承认:2014年11月,其向白光辉说刚接了博陵一个公司,资金很紧张,白光辉说他有关系可以弄到承兑汇票,然后给一个朋友打电话,对方说有一张500万元的、一张450万元左右的,要10个点。当天晚上11点多,其和白光辉、赵一山、马文峰的司机王辉一起到了豫州,一个叫刘晓刚的将汇票给了白光辉,白光辉又给了自己,刘晓刚让付95万元。自己安排从张平处借来10万元直接打给了刘晓刚。第二天回来将汇票给了马文峰。

       (三)2014年11月5日、11月22日、12月7日,广盛公司以博陵镇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远公司)的名义与山东安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签订葡萄糖购销合同。2014年11月24日、12月6日,经路永庆等人安排,广盛公司分别用严永昌从白光辉处购买的496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安康公司货款,收到货款后安康公司陆续供应价值968. 5447557万元的货物。2014年12月8日,安康公司陆续发现上述承兑汇票系假票后向广盛公司追偿,广盛公司陆续偿还货款156.77431万元,造成安康公司实际损失811.77044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博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案登记表、安康公司报案材料;镇远公司与安康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安康公司提供的收货证明、账目凭证;广盛公司账目;镇远公司企业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公司账目;广盛公司现金日记账、还款承诺函(上有路永庆签字)、广盛公司记账凭证;跨行支付系统查询情况等书证。

       证人马文峰、吴天明、林冰、赵一山、安康公司业务员冯某、广盛公司销售部部长王小云、供应科科员陈明、出纳华小玲、镇远公司现金会计刘战争等提供了相关证言。

       严永昌辩解称:其知道广盛公司给了安康公司其拿来的几张承兑汇票。后来吴天明说安康公司找回来,说汇票不能用,然后其和路永庆找过白光辉,让白光辉抓紧投资进来,好把票抽回去,但投资没有进来。

       路永庆则供述:广盛公司的葡萄糖是从安康公司购买的,具体应该是吴天明和王小云办的,其后来知道付款用的是严永昌在白光辉那里拿来的承兑汇票,后来吴天明给其说安康药业将汇票找回来,说不能兑付,但广盛公司向安康公司写了还款协议。

       (四)2014年12月10日,经严永昌、路永庆同意,广盛公司以严永昌经被告人白光辉处买来的两张面额分别为500万元、43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货款的质押,骗取王文忠、李玉芳、张海林、陈元、秦海营、赵存芳、岳文林、张小菲等八户农民供应的4260余吨粮食,总价值976.936671万元。后供粮户发现上述汇票为假票后经多次催要,广盛公司支付158.9万元,给八户农民共计造成损失818.036671万元。被害人李玉芳丈夫因被骗玉米款,无力偿还下线农民欠款,喝农药自杀。

       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承兑汇票两张;王文忠、林冰提供的涉案面额500万元、430万元承兑汇票复印件(写有“此承兑汇票由投资商严永昌手写有法律效力”和严永昌本人身份证号码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承兑汇票查复书(面额430万元的承兑汇票查询结果为:查无此票,该汇票信息与该行汇票信息不符;工商银行未曾签发编号10200052/23139688、面额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广盛公司原粮进度日报表、记账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李玉芳自书材料;被害人王文忠等8人的陈述等。

       吴天明、马文峰、张平、华小玲也提供了相关证言。

       严永昌承认其知道广盛公司给了供玉米的粮食户其拿来的两张承兑汇票,一张500万元的,一张430万元的。2015年1月中旬,粮食户让其给他们打条,定于几号把钱还上,把承兑汇票抽走。

       路永庆承认供粮户向广盛公司供应玉米和安康公司发现汇票不能用的时间差不多;供粮户说一张500万元的承兑汇票有问题;其向严永昌汇报后,严让其直接给白光辉打电话,白光辉电话上也认可这张票是他给严永昌的,还说要尽快处理。但过了几天白光辉一直也没处理,后来给其发微信,说“我不过是给你们介绍了几张票,不要牵扯到我”。

       (五)2014年12月11日,广盛公司与鲁东鼎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昌公司)签订葡萄糖买卖合同。自2014年12月13日至12月29日,鼎昌公司共向广盛公司供应葡萄糖400吨,价值154万元,但广盛公司未按期付款。经路永庆安排,严永昌将从白光辉处买来的一张15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鼎昌公司,约定到期不付款该承兑汇票作为货款贴现。鼎昌公司经查询发现涉案150万元承兑汇票为假票。

       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鼎昌公司账目、送货回执单、食用葡萄糖购销合同、发票签收单、付款协议;编号40200051/27425424、面额15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广盛公司记账凭证等客观证据。吴天明、马文峰、王小云、陈明、华小玲鼎昌公司销售人员张玉明予以佐证。

       路永庆则说其知道广盛公司向鼎昌公司购买葡萄糖的事情,是不是付过款记不清楚了,如果付款也是银行承兑汇票。

 

6.

       可以证明严永昌、路永庆接手广盛公司并对广盛公司实现全面控制的证据包括:

      (1)企业收购合同、广盛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实2014年10月24日,路永庆与广盛公司签订收购协议,约定路永庆提供资金,收购广盛公司并变更工商登记。2014年12月3日,广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路永庆,并且路永庆变更为股东,占25.37%股份。

        (2)《广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债权债务有关事项的补充协议》显示:2014年12月28日,路永庆与广盛公司在县政府、银行、及广盛其他债权单位见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转让事宜进行约定的情况。根据约定,广盛公司刘青山名下股份转让给路永庆,变更法人为路永庆,但如果路永庆不按时或者未履行投资还款任务,视为放弃股东、法定代表人资格,恢复原工商登记。

      (3)广盛公司账目、记账凭证、收付款明细表、现金日记表、借条、存款凭条等,可证明该公司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以“承兑贴息”、“利息支出”等名义支付给刘晓刚40万元、白光辉165万元款项,对外付款均由路永庆或严永昌的签字;路永庆多次从广盛公司支取大额现金;2014年12月10日,杨靖远代陈文亮分别从广盛公司借款30万元、37万元,以及部分报销单据均由路永庆签字审批。

      (4)证人赵一山证实其在广盛公司支取了一些钱,其中37万元是处理严永昌在清远县欠的帐;2015 年1月15日,严永昌向其借了10万元钱给白光辉付利息,向白光辉再借几张承兑汇票,后路永庆让会计给严的儿媳妇张小丽卡上打了10万元钱归还。

      (5)证人吴天明证实由于严永昌的投资还没有到位,广盛公司的生产、经营、销售还由原班子暂时负责;严永昌不担任什么职务,是幕后老板,负责跑钱;路永庆是法人代表,董事长天天负责接待,负责资金的审批;张平是财务总监,林冰是会计,二人都是严永昌找的;  承兑汇票到位后,几个副总和路永庆商量这些钱花到什么地方,这些都是严永昌定下来后,随即让路永庆签字便直接支付出去了。

      (6)马文峰证实广盛公司被收购后,严永昌是实际掌控人,路永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的情况。

      (7)张平、林冰证实:严永昌、路永庆等人入驻广盛后实现了对广盛公司的全面控制。对外付款必须有二人的签字。广盛公司支付给宋海潮、白光辉、刘晓刚等人的款项是以借款利息的名义打的,都是严永昌、路永庆安排的,他们让打多少就打多少。张平还证实严永昌对其说“这些承兑汇票都是借来的,你们可以抵押,但是不能贴现”。广盛公司用汇票购买原料、生产产品收回的货款等具体花费都是在严永昌、路永庆等人授意下使用的。

       (8)华小玲证实其到广盛公司后,将每日的收支情况制作了现金日报表,报给路永庆、张平。公司收付款都经过路永庆,所有付款也由路永庆签字后报销。公司购买原材料生产产品销售后。收回的货款都是在路永庆授意下支配的,部分有马文峰、吴天明以及部门领导的签字。

       (9)林冰还证实2014年11月,路永庆还了其2万元借款,其不知道他是从广盛公司打过来的。

       (10)广盛公司销售科内勤方晴证实路永庆等人入驻广盛后,从2014年11月至今洞创公司共销售产品价值2817万余元(含税),实际收到货款1798万余元,抵顶原欠客户款1019万余元。

       (11)严永昌供述2009年其注册成立了丰茂公司,后来以公司的名义建了两个厂子,这两个厂子都赔钱,截止到2012年将注册资金500万元全部赔完,还欠着人家很多债务。后来听说博陵有个厂子效益不错,生产葡萄糖,每天收益200多万元;当时其和路永庆一起来的博陵,邓勇和马文峰给其介绍了厂子里的情况,说这个厂子值6个亿,如果能投资进来2000万元就能让厂子运转起来,当时北京的张姓朋友答应他能弄到资金,但是等了一个多月也没有投钱过来,然后广盛公司这边催的紧,北京那边开始说2000万元能进来,后来说1000万元,再后来说300万元,然后其就和路永庆在泰山借了一张18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了马文峰,算是进厂了。2014年10月份,其和路永庆收购了广盛公司,收购广盛公司之前,其还欠账1000多万元。

 

本文作者:贾霆律师--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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