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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碎尸63块案判死缓 符合法律精神

2011年10月,阳江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杀妻后分尸的周腾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周腾越附带民事赔偿25万余元。该案宣判后,曾经在当地群众中和网上引起争议。

 

        作为专业从事命案辩护的律师,笔者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一下见解,聊做引玉之砖,供同仁探讨:

 

        首先,本案发生的原因系婚姻家庭矛盾所引起。报道称:周的供述里说4月2日下午2时许,正要去上班的他与妻子在二楼客厅处,又因女儿在学校不听话的问题再次争吵。“她骂我没用,还不如嫁给其他有钱人。”周腾越反唇相讥,夫妻俩就动起手来。 而被害人的哥哥则怀疑这起案件的导火索是“那笔12万元存款的去向之争”。但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论案件的起因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哪一种,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同那些社会上的仇杀、奸情杀人、抢劫杀人、绑架杀人者相比,本案被告人的作案动机说不上卑劣。

 

        其次,周腾越杀害其妻之前没有预谋,属于临时起意,激情犯罪。报道称:“其间陈珍伸手抓伤了周腾越的脸,双方纠缠至一楼和二楼楼梯拐角处时,陈珍又将周腾越的左手咬伤。周腾越一气之下,推开陈珍并打了她一巴掌。陈珍于是又去咬丈夫的右手。周腾越一推,陈珍踉踉跄跄冲下了一楼。 在一楼楼梯旁的一个鞋柜内,陈珍拿起一把铁锤朝他打来,他挡住后夺过铁锤,朝着妻子的头部打了几下”。 “其后他又朝陈珍的头部、身上多次击打,并抄起一块木板不知打了多久才停手”。从这一过程来看,周腾越在行凶之前是没有心理准备的,这一点也不同于那些有预谋、又准备的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其三,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责任。根据报道的情况,被害人先是辱骂被告人“没用”,这点是一般的男人都不能容忍的;后来“陈珍伸手抓伤了周腾越的脸”,“ 又将周腾越的左手咬伤”,再后来“陈珍拿起一把铁锤朝他打来”,这才导致周“夺过铁锤,朝着妻子的头部打了几下”。由此可以看出,之所以后来酿成命案,完全是因为双方的矛盾升级所导致,虽然不能说被害人陈珍存在严重过错,但是,至少被害人对打斗是有一定责任的。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家庭矛盾发生后,只要有任何一方采取宽容、忍让的态度,就不会引起血案的发生。

 

        其四,正如阳江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的那样,“周腾越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周腾越先是离家出走(当然也可以理解为“畏罪出逃”,但是,直到11天后他在朋友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这个期间公安机关并没有发现他杀害其妻子的罪行,其杀妻、碎尸、埋尸的经过,主要靠其供述才被发现。这一情节比起那些在公安机关破案后才去投案,甚至破案后仍然逃避追捕的,显然大大节约了侦破案件的成本,在量刑上理当有所体现。因此,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只有对那些“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才“可以不从宽处罚”。

 

        其六,判决书认定:周腾越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这也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司法实践中不乏主动投案后却又避重就轻、隐瞒重要犯罪事实的嫌疑人,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对司法机关予以配合,没有抗拒心态,有利于司法机关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真诚悔罪,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有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愿望,也有弃恶从善的可能。佛曰“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就是这个道理。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这样的情况应当从轻处罚,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一般情况下都会从宽量刑。

 

        最后,“少杀、慎杀”符合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强调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为此,笔者认为,尽管本案被告人周腾越犯下杀人罪行并有碎尸的恶劣情节,但是,引发本案发生的原因属于家庭纠纷,被害人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属于突发性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又有悔罪表现,阳江市中院考虑了上述各种情节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腾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也符合当前形势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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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霆律师,北京著名律师,荣获"全国优秀刑辩律师"称号。从业二十年,代理过“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某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贪污受贿案、乌海金店抢劫杀人案、蒋勤勤肖像权案等著名案件。著有《法庭较量》、《决战法庭》(2021出版)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