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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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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翁涉黑?(二)

最好的防守是进攻!”这是古代西方一个军事家的名言,其实把它放在刑事辩护中也同样适用。

       就目前金盛鑫的处境而言,如果只是墨守成规,仅针对案件的性质、情节提出辩护意见无异于隔靴搔痒,何况案件才刚刚开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所关注的只是能否定罪,只要能定罪,就能把嫌疑人拘押在看守所,再慢慢收集齐犯罪的证据;至于构成何罪、如何量刑,则是后面的法院、检察院两家的事。

       目前,鲁南市公安机关面临的巨大压力既不是破案和抓人,也不是如何收集罪证,而是怎样给上级一个圆满的交代。

       而这个上级,实际上就是齐玲背后的保护伞,打黑除恶,当初就是他定下的调子!只要有他在幕后遥控,想改变涉黑的性质几乎没有可能。

       齐玲表哥的态度取决于齐玲本人。如果把整个案件比喻成一盘棋,那么,齐玲就是这盘棋的棋眼。攻破这个棋眼,一盘死棋就有希望复活。

       齐玲为了达到侵吞金盛鑫家产的目的,先是采取谎称怀孕的手段,骗取金盛鑫与其签订赠与协议,未能如愿后,又以举报其公司违法违规为由,迫使金盛鑫另行签订协议将公司百分之四十的股份转让给自己,那么齐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诈骗和敲诈勒索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

       这,无疑是齐玲的软肋。其实涉嫌犯罪的不止是齐玲,其丈夫、弟弟,乃至那个陪她来吉庆的律师也难逃其咎。这一点,相信无论是齐玲在公安机关任职的表哥还是做律师的黄小君都能想到。

       经过与金姓家族充分协商,我帮助金夫人章敏撰写了一份控告齐玲诈骗、敲诈勒索的书面材料,让其到吉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正式报案。同时,我以章敏代理律师的身份递交了《关于齐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指出:

       三年前,金盛鑫到港城开展业务期间与齐玲相识。齐玲得知金盛鑫是搞房地产开发的,身价不菲,便有意使用各种手段(包括编造自己父亲是郊区首富、港城市人大代表等身份,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接近金,并引诱金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与其保持情人关系,(其间,金不但为其购买了名表、汽车和房子,还给付了她数百万元的现金。)为达到侵吞金家财产的目的,2013年3月份开始,齐玲诈称自己怀上了金盛鑫的孩子,向金提出要么抛妻离子与其结婚,要么向其无偿转让英吉利公司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作为补偿,无奈之下金只好答应了她其要求。不久,金发现受骗后反悔,将吉庆县的两套房子抵押给了相关银行。

       见金盛鑫不肯就范,齐玲先后采取带亲属到金的家里和公司去闹、威胁让其地位显赫的父亲(事实上其父不过是一普通农民且当时已亡故)找相关领导打压金的公司、让其承包不了工程、要把金送进监狱等方式要挟,甚至声称要绑架金盛鑫的儿子,迫使金盛鑫于2014年4月27日上午与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将公司 4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她。 以上事实可以充分说明,被控告人齐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一、被控告人齐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金盛鑫的秘书辛某、金盛鑫和齐玲共同的朋友刘某等人书写的证言均可证明:齐玲接近金盛鑫并与其保持性关系,乃至后来使用各种手段欺骗、胁迫金盛鑫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目的就是想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公司股权和房产)的目的;齐玲本人 2013 年 5 月份与章敏通话内容(电话录音)更能清楚地证明其贪婪的目的。

       二、客观方面齐玲实施了采用虚构怀孕、威胁、要挟、惘吓等手段迫使金盛鑫交出数额巨大的财物的行为。

       金盛鑫的助理辛某证明:“齐玲……告诉我,如果金盛鑫不给她个说法,如果她爸爸知道的话一定不会饶了他,让金盛鑫不得好死”,”后来她以怀孕和她爸爸是港城人大代表、家族势力很大等家庭背景为要挟条件,向金盛鑫施压,要金盛鑫必须给她英吉利公司的 25%股份和三套房产, 如果不给她就让金盛鑫名誉扫地、倾家荡产”;证人刘某证明:“让金盛鑫把财产过给她,如果不答应,她就让金盛鑫身败名裂、一无所有,“如果不给她就让她父亲动用所有关系来整垮金盛鑫,或者绑架金盛鑫的儿子”;齐玲于2013 年 5 月29日与章敏通电话时扬言,如果金盛鑫不答应她的条件(要公司股份和房产), 她就会送金去坐牢;2 013年7月,齐玲胁迫金盛鑫签订了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房产过户协议》,迫使金盛鑫同意给其英吉利公司25%的股份和三套房产。

       三、齐玲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金盛鑫夫妇财物的所有权和金盛鑫本人及家人的人身权利以及英吉利公司的商业信誉。

       上述证据证明:如果金盛鑫不答应齐玲的条件,她不但要绑架金的儿子,还要把金送进大牢,让金名誉扫地、一无所有。

       四、齐玲实施上述行为时已经成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科学历,智力正常,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条件。

       综上,齐玲为了达到非法索取金盛鑫、章敏夫妇巨额财产的目的,多次实施威胁金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让其名誉受损和倾家荡产的行为,且涉案财产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274 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招让吉庆县公安机关始料未及。

       我方指控齐玲犯罪不但有报案材料,而且还提供了齐玲当初为了证明自己怀孕而拿给金盛鑫的B超报告单、金盛鑫的助理辛某和金、齐共同的朋友刘某的证言以及齐玲逼金盛鑫书写的赠与协议,可谓是证据确凿。接待人员无法推托,只好硬着头皮收下材料,并向我们表示因案情重大,需要向领导请示。等有消息再通知我们。

       之后,我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为金盛鑫办理取保候审的申请材料,吉庆县公安局倒是客气,由一个副局长和刑警大队长亲自出面接待了我,几乎是用外交辞令向我承诺:案情重大,我们无法做主,会及时上报。希望理解我们的工作。

       然而,两个事几乎都是如泥牛入海,家属多次去询问,我也从北京几次给承办警官打电话,回复的口径千篇一律:别着急,耐心等。

       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一个多月。这期间,因金盛鑫的特殊身份,在家属的哀求下我先后四次到看守所会见他(当然,律师费还是要酌情增加的,律师服务也得体现出VIP客户与普通客户的价格差异,否则每个嫌疑人的家属都恨不得律师每天都去会见)。

       一个月后,刑警大队电话告知我们:一、取保候审申请没有得到批准;二、控告齐玲诈骗、敲诈勒索一案,上级认为案发地在港城,不应由本地管辖,建议控告人到港城报案。

       我马上对第二条进行了反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本案齐玲诈骗和勒索的财产无论是房产还是公司股份,均在吉庆县,吉庆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电话那头先是一阵沉默,过了一会儿说道:“这个问题我们内部也讨论过”,也有人支持你这个观点,但是,上边的意见是不支持。”

       “你们可以要求复议呀。”

       “呵呵,体制内的事,哪有那么简单。”

       “那法律总得遵守吧?”

       “人家领导的意见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港城是犯罪行为实施地。这样吧,咱们之间不争这个了,你们如果不接受,可以写一份书面材料交过来,我再向领导汇报。”

       于是,我又递交了一份关于案件管辖的法律意见,通过EMS邮寄给了吉庆县公安局。

       这次倒是很爽快,不到一个礼拜,市公安局就作出了回应:维持原不立案的决定。

       看来,市局已经被对方的势力完全渗透了。

 

5.

       然而,我方也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

       接着,我们先后向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政法委多次反映此事,并向有关部门严正表达了我方的立场:只要问题得不到公正解决,我们会逐级上告,不管对方的后台有多硬!

       实际上这样一来,是点明了齐玲一方在公安内部的关系。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敲山震虎,警告那个处长不要过分插手这个案件。

       至于齐玲,经过吉庆县刑警找她核实我方控告的诈骗和敲诈勒索情况并两次制作笔录后,态度明显没有之前那样张扬了,不但不再三天两头给办案刑警打电话,借询问案情的名义向刑警施加压力,而且到后来刑警再次联系她要求进一步了解金盛鑫和岳鹏等人涉案的情况时,她干脆就不接电话了。

       她的律师黄小君,更是以“当时太紧张了,过程记不住了”为由,直接向办案人员表示不想在这个案子里说一句话。

       这时,我们又启动了第二步,从吉庆县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人大开始,然后是鲁南市、省甚至国家公安部、最高检,我们寄出了几十份申诉材料,向有关部门反映金盛鑫等人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指出: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解释,认定一个团伙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应看该团伙是否同时具备四大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即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即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即暴力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即危害性特征)。

       以上四个特征缺一不可。

       而本案中的金盛鑫,除了认识岳鹏以外,与其他嫌疑人素不相识,不可能与其他人形成稳定的组织;金盛鑫与涉案的其他嫌疑人没有共有财产,也不具备涉黑的经济特征;本案系涉案嫌疑人偶尔一次实施的犯罪,不具有经常性;无论是金盛鑫还是岳鹏,均未形成称霸一方控制某个区域或者某一行业的势力,不符合涉黑的危害性特征。

       故,本案纯属因个人恩怨所引发的普通刑事案件,个别人将本案定性为涉黑甚至是该省“打黑除恶”第一案,明显带有徇私枉法、打击报复之嫌,应当依法纠正,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就这样,双方经过几个月台前幕后的博弈,最终控告齐玲犯罪的案件还是没有立案,但是,岳鹏等人驾车追逐、别停齐玲车辆以及当晚将齐玲等人劫持到砖窑厂进行殴打、威胁等一系列行为,因高层领导的关注,公安机关也没有坚持当初“涉黑”的定性,只是按照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检察机关移送了。当然,这个结果将直接影响到金盛鑫的刑事责任。

       有些事,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这就是东方大国的国情啊!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这样的:

       2014年4月27日,犯罪嫌疑人金盛鑫因财产纠纷与被害人齐某产生矛盾,遂找嫌疑人岳鹏倾诉。当天下午,岳鹏通过打电话,纠集犯罪嫌疑人赵某伟、梁某生、黄某天、纪某军、李某祥、李某志、范某强等十二人,准备了迷彩服、口罩、斧头、镐把、尼龙绳等若干、电击枪、双管猎枪等作案工具。17时许,驾驶三辆越野车跟踪、追逐被害人齐玲等人驾驶的红色别克轿车,在吉庆县道25公里处将被害人车辆逼停,嫌疑人赵某伟持斧头将别克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左侧车门、右后车窗玻璃等处砸坏。岳鹏指使赵某伟、梁某生等人将被害人齐某、齐峰(齐某之弟)、刘斌(齐某之夫)、黄某(齐某的律师)劫持到一荒废的砖窑厂内,先后用搧耳光、拳打脚踢、电击等方式,强迫被害人齐某交出与犯罪嫌疑人金盛鑫签订的协议,非法限制上述四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达八个小时之久,造成被害人刘斌后背部被电击灼伤,经法医鉴定已形成轻伤;被害人齐某头、面部血肿,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齐峰头部、四肢及躯干部多处皮下出血,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黄某因受惊吓,导致大小便失禁,后经有关医院诊断,形成应激性心理障碍。齐峰驾驶的别克轿车,经物价鉴定机构评估,修复费用需七万余元。

       综上,犯罪嫌疑人金盛鑫、岳鹏等十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6.

       审查起诉阶段,我在检察院看到上述材料,不由得暗暗松了一口气。然而,按照《起诉意见书》的认定,金盛鑫目前还背着三项罪名,仅非法持有枪支罪这一条,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数罪并罚,那么刑期将仍有可能达到八、九年。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不过,我将这个结果转告金盛鑫的家人时,他们还是感到轻松了很多,金夫人紧锁的眉头舒展了不少。

       带着装满汽车后备箱的卷宗材料,我驾车回到北京的律所开始了乏味的阅卷工作。

       卷宗共三十九卷,复印这些材料花费了我整整一天的时间。

       第一卷是《110报警记录》、《立案登记表》、《刑事拘留通知书》、《提请批捕意见书》、《批准逮捕书》等法律手续;第二卷是被害人陈述,齐玲陈述:

       我与金盛鑫于三年前结识。2013年,金盛鑫回吉庆县拓展业务。2013年7月17日,金盛鑫协议给付我三套房产和英吉利公司25%的股份,并在工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后金盛鑫将给我的两套房产进行了抵押贷款,我得知后,与金盛鑫发生争执。2014年4月27日,我到吉庆县房产局查询房产过程中,与金盛鑫的家人发生厮打。同月11日17时许,我与丈夫、弟弟、律师驾车从吉庆县返回港城的途中,在吉庆县刘楼镇一桥东被三辆越野车逼停,从车上下来十多个蒙着面、戴着手套的男子,因她车上的四人不下车,该十几名男子持棍等将我乘坐的别克君越轿车两侧的前挡风玻璃和后门玻璃砸烂,把我和我丈夫、弟弟以及我的律师押到一个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的破房子里,遭到该伙男子的恐吓、电警棍电击、泼水,其中一个男子用苹果5S手机拍照、录像,并强迫我在一些文件上签字、捺印。后该伙男子将我们及车辆送到G3高速吉庆路口,我们四人驾车离开,到一个服务区后报警。

       其丈夫刘斌、弟弟齐峰的说法与齐玲没有大的出入,律师黄小君的证言则在卷宗里确实没有发现。

       第三卷至第二十五卷则是十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其中金盛鑫的供述与其在会见时跟讲的基本一致。

作者:贾霆,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52876488(微信同号)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66号远洋新干线A座11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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