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反垄断不复杂:从常见监管案例看懂《反垄断法》
发布时间:2026-01-16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一家知名在线旅游平台企业涉嫌凭借自身市场优势搞垄断的行为立案调查。这个消息让不少人关注起平台经济里的反垄断问题。其实反垄断法离我们不远,今天就给大家讲讲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中的作用,以及企业该怎么合规经营。
这次立案调查的核心,就是判断企业是否“仗着自己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搞小动作”。要认定这一点,首先得搞清楚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相关市场”到底指哪块,二是企业是不是在这个市场里有绝对优势。根据相关规定,界定“相关市场”要从消费者能不能换其他替代服务、有没有其他商家能提供类似服务这两个角度看。比如在线旅游平台,相关市场可能包括酒店预订、机票购买这些细分领域,而地域范围则要看大家平时选服务时的选择范围。
判断企业有没有市场优势,也不能只看市场份额,还得看它能不能控制销售渠道、有没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合作商家对它的依赖程度,以及新的竞争对手能不能轻易进来。以在线旅游行业为例,有的平台在国内市场占比长期超过一半,在高端酒店预订、国际机票销售等领域占比甚至接近七成,这就为认定它有市场优势提供了重要依据。而大家常听说的“大数据杀熟”(老客户比新客户贵)、强迫商家用指定工具定价、不让商家同时和其他平台合作(二选一)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是“仗着优势搞垄断”的具体表现。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些常见的疑似垄断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里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大家最关心的“大数据杀熟”,其实就是法律里说的“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定不同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强迫商家用指定定价工具、剥夺商家自主定价权,可能触犯该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而“二选一”则对应该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有正当理由,限定商家只能和自己合作”,这些都是明显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要是认定企业滥用市场优势搞垄断,不仅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还得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到10%的罚款。而且法院最近的判决也明确,垄断期间赚的钱都是违法所得,不能找借口扣减,这意味着违法成本会很高。
其实这类反垄断调查并不是偶然,而是监管部门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常态化的体现。从2023年开始,全国反垄断处罚案件数量明显增加,监管部门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之所以要加强监管,核心是为了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第七条也特别强调,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公众监督,不能仗着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对所有平台企业来说,不能再抱着“规模大就说了算”的想法,必须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合规制度,让合规经营贯穿到日常运营的每一个环节。
结合《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平台企业要做好合规,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常态化的风险排查机制,对照法律规定的市场优势认定标准,定期检查自己的合作条款里有没有排他性内容、有没有控制价格等问题,根据自己的市场占比设置预警,重点关注平台特有的网络效应、用户粘性、数据掌控能力等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完善资料归档管理,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要求,规范保存成本核算、经营决策等相关文件和电子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可追溯,避免万一被调查时拿不出有效资料;
第三,掌握应对处罚的基本要点,配合调查时要遵守法定程序,规范保存电子数据,要是有听证机会,要重点对成本认定、市场优势认定等关键问题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帮忙。同时,企业要把合规审查提升到高层决策层面,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确保每个环节都能落实合规要求。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给所有平台企业提了个醒:不能拿“技术中立”当借口规避法律,也不能仗着自己市场份额大就随意行事。在《反垄断法》监管越来越严、处罚越来越重的背景下,企业只有把合规经营当成核心竞争力,才能长久发展。对监管部门来说,这类案件的处理也会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具体标准,尤其是在数据使用、网络效应等新场景下法律该怎么适用,从而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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