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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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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版反杀案(上)

2018年8月27日夜,江苏省昆山市,一个开宝马车的男子因抢占自行车道与骑车人发生冲突,宝马男持刀砍人反而被对方反击砍死,该案一时轰动全国,引起了网络甚至全民大讨论,被称为“昆山反杀案”。

       其实,早在该案发生几个月前,我就接手了一个剧情类似的案件。不过,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昆山案的主角于海明那么幸运,正所谓“橘生两淮,结果不同”吧?

       这个案子的曲折、离奇,显然是昆山案无法相比的。

 

1.

       2017年4月6日下午,东北边陲的繁金县咋暖犹寒。刚刚开张半年的洗车行小老板黄玉龙正在饭店与朋友一起吃饭时,接到一个亲戚的电话。问及情由,原来是亲戚停放在马路边上的一辆小轿车被一辆无牌摩托车剐蹭后逃逸,报案后肇事摩托车主已经被交警查获。亲戚是农村人,在城里人生地不熟,于是来找黄玉龙,想让他陪着一起去市交警大队与肇事车主协商赔偿事宜。

       黄玉龙本来就是一个热心肠的人,何况又是亲戚,当时二话不说,撂下手里的活儿就跟着亲戚到了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走到一楼走廊,遇到了一个熟人刘某,此人是道上的,在繁金县小有名气。相遇后,黄玉龙跟刘某打了个招呼,繁金乃巴掌大个小城,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刘某自然也认识黄玉龙。一番寒暄之后,才知道刘某正是肇事逃逸的摩托车主找来说情的。按说事情并不大,黄玉龙看了一下亲戚被剐蹭后的车况,估计修复费用也就四、五千元。于是,黄玉龙和刘某二人到办事大厅里分别代表事故双方进行协商。黄玉龙一方提出索赔五千元,对方只给两千,一番讨价还价之后,黄玉龙提出最低赔偿三千元,否则就公事公办。

       刘某一听就急了,托他的人是无证驾驶,摩托车又没有牌照,公事公办的话那还不得被拘留?你黄玉龙不过是一修车的,在爷面前充什么大尾巴狼?于是,刘某指着黄玉龙的鼻子就骂上了。黄玉龙也是年轻气盛,从来眼里揉不了沙子,当即两个人就争执起来,从对骂发展到互相推搡。

       相比身高一米七八的黄玉龙,刘某个子稍矮一些。几番推搡下来,刘某感觉占不了上风,于是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一下刺中黄玉龙腹部。黄玉龙忍着疼痛与刘某厮打起来,搏斗中黄玉龙抢过了那把尖刀,朝刘某左肩部刺了一下。当时办事大厅里有二、三十人,其中有不少认识双方的,看双方打起来就赶紧拉架,黄玉龙和刘某也各自停止了打斗。一场不大不小的冲突看起来是被制止了。

       看到黄玉龙腹部流血不止,这些人事也不办了,有报警的,也有叫救护车的,簇拥着把黄玉龙送往县医院抢救去了。

       办事大厅只剩下了刘某一人,他望着远去的人群悻悻地骂了一句,迈着八字步走向了十米之遥的洗手间,大概是想照一下镜子,或者是洗掉手上的血迹。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据事后赶来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 刘某系因其左腋动脉、头静脉被锐器割断导致急性大量失血死亡。同时,黄玉龙的腹部被匕首刺伤,构成轻伤二级,同时其手掌也在抢夺尖刀过程中被割伤。

       2017年4月7日,黄玉龙在医院疗伤期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2018年4月10日,繁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玉龙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前,黄玉龙家属还与死者刘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40万元。

 

2.

       黄玉龙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他的家属在这个时候通过媒体朋友的介绍找到了我。

       此时,以我个人名义申请注册的律所已经开张差不多一年了。半年前,我曾接受繁金县另一起被当地法院认定为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案件,最终结果是我方当事人被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方一审仅有两人分别被判刑四年和二年,我介入后在二审开庭时当庭揭露:该案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死者是在对我方当事人抄家时被打死的!当时有两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参与了旁听,庭审休息的间隙,记者随机采访了出席二审的省检察院的两位检察官。临近庭审结束时,其中一位看起来职务稍高的检察官当庭表示会马上督促公安机关深挖犯罪线索,将对方参与斗殴后出逃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两个月后,该县公安机关启动了一次拉网式的打黑行动,参与该案的对方近三十个漏网之鱼被缉拿归案。此时距离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还有几个月的时间。

       黄玉龙系几代单传,其被捕入狱后,父母几乎是一夜愁白了头发。为了救自己的儿子,其父亲表示:哪怕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也豁出去了。

       然而,律师办案绝不是凭一腔热血那么简单。刑事辩护尤为如此。不管当事人家属说的如何冤枉,最终能否翻案还要看证据。

       我耐心听完黄玉龙父亲的陈述,提出先看一下一审的判决书。

       繁金县法院认定:2017年 4 月 6 日 19 时许,在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一楼走廊内,被告人黄玉龙与被害人刘文成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后,刘文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玉龙腹部剌伤,黄玉龙抢下尖刀后,将刘文成剌伤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文成符合生前被单面刃锐器剌戳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造成左侧腋动脉、头静脉完全断裂致急性 大量失血而死亡;黄玉龙腹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黄玉龙于2017年4月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黄玉龙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物证尖刀,证人林海、王喜、江峰、叶永文、张建新、顾龙海、等人证言、到案经过、120急救病人出诊记录、110 应急电话警情记录、民事赔偿协议书等书证,尸体鉴定报告、人体伤情鉴定意见、DNA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和被告人黄玉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繁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玉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巳构成故意伤害罪。现场监控及证人证言均可证实双方发生厮打,黄玉龙抢过刀后剌向被害人刘文成,实施了伤害行为,故对辩护人关于黄玉龙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黄玉龙在案发后拨打了“110”, 视为自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黄玉龙持工具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黄玉龙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对黄玉龙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黄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单从判决书内容来看,貌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对方丧失了一条生命相比,黄玉龙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似乎并无不当。然而,毕竟是对方先动的手啊,凶器也是对方带到现场的,黄玉龙的行为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呢?这也是让黄玉龙一家耿耿于怀的原因。

       但是,案件发生在繁金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大厅,不但现场有几十人围观,而且有监控视频,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还能出错吗?

       在对案情没有充分、透彻的了解之前,我从来不会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承诺任何结果。

       当然也有委托人提出,你不给我一个承诺,拿那么让我相信你?

       站在委托人的角度考虑,这话确实很在理。作为律师,你总得拿出点真刀真枪的水平来说服委托人,毕竟人家是要从腰里掏出大把银子的,这年头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尤其是首都律师,接的都是全国各地的大案,委托人不远千里,越过市里、省里的律师来找你,支付的律师费也远远高于地方的同行,不给委托人吃颗定心丸似乎说不过去。

       我的看法是,既然委托人漂洋过海来找你,无论是通过熟人介绍还是从网上搜索,他之前肯定对准备委托的律师进行了充分地摸底的,所以,口碑对于这个行业无比重要。办好每一个案子,哪怕是挣不到钱的法律援助案件,也一定要尽心尽力,不负律师使命,不负委托人的信任,“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接待委托人时,你只要真诚相待,对他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疑问作出认真、精准的回答,对案件存在的问题作出有理有据的分析,委托人自然会信服你。那些只要结果、不问过程的案子不接也罢,免得日后反目成仇。

       反观某些同行,接案时拍胸脯信誓旦旦地承诺包赢;收了当事人的钱后,拍破脑袋也想不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于是把精力放在找关系上,更有甚至根本连关系也没找,反而借托关系之名额外向当事人索要钱财;在法庭上要么草草应付,要么冲对方拍桌子、拍大腿干仗,被称为“三拍律师”。这种类型的律师,虽然只是少数,但给整个行业带来的影响却是极坏的,正所谓“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大概是之前听了媒体朋友的介绍,黄玉龙家属对我还是比较信任的,当场与我签署了委托手续,让我作为黄玉龙的二审辩护人。

       我安排助理通过J市中院的官网查询到了该院的联系方式,然后逐一电话沟通,最终联系上了刑庭的承办法官。我在电话里表明了身份,跟他约好下周过去阅卷。

 

3.

       安排好律所的其它工作,五天后,为了赶乘最早的航班,凌晨四点我就翻身起床,匆匆洗漱后打车奔向首都机场。

       早晨的机场候机大厅里,熙熙攘攘,堪比市里的农贸市场。看来,贪图早班机票便宜的不仅是我们这些律师啊。

       其实我之所以常常选择乘坐早班飞机,也不单单是为了给当事人节省差旅费,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一般不会晚点,节省下来的时间正好可以多办一些事,顺利的话还能做到早去晚归。

       与我同行的还有《民主与法治时报》记者程轶侠老师。他也是听说了这个案子,在交警大队办事大厅能发生人命大案,他认为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准备到相关部门了解后作一个专题报道。

       上午九点半,飞机准点降落在东北边城J市。

       第一次知道这个城市的名字还是在小学读书时,二年级语文课本里有篇课文,题目叫啥已经忘记了,只记得课文讲述的是一个叫刘英俊的解放军战士奋不顾身拦截受惊的马车救下6个儿童的英勇事迹。烈士已经长眠,被他救下的儿童们也该是花甲老人了吧?如果时间允许,可以去烈士纪念馆看看。

       走出航站楼,黄玉龙家属已经在机场等候多时了。听我们说在飞机上已经吃了早餐,他们不再坚持拉我们去吃当地的特色小吃“炒鱼毛”和粘豆包,直接听我安排开车先把我送到了关押黄玉龙的华川看守所。

       递交了会见手续后,不到十分钟,管教将黄玉龙提到了律师会见室。让我没想到的,这么遥远偏僻的小地方,看守所的硬件设施一点不比首都差,会见室里不但为律师准备了电脑,而且还有打印设备,让人感到十分暖心。

       黄玉龙看上去不到四十岁,肤色微黑,身材壮实。我向他问到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时,黄玉龙显得十分激动,反复强调“太冤枉了”。

       他向我讲述的现场案发经过是:

    “我和刘文成开始争吵时,双方都不理智,都有推搡对方的动作。这时,有个叫林海的人上前将我们分开了,林海站在两人中间。这时,刘文成突然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把黑色的匕首,说了一句“我攮死你!”然后就拿着刀冲到我面前,用匕首扎了我肚子一下。我忍着疼痛,用右手握着刘文成手里的刀刃,另一只手拽着冯的胳膊,刘文成极力挣脱,我们两人厮打到卫生间门对面的走廊北侧,到靠墙位置时,我用力从刘文成手里夺过了匕首。当时刘文成一边用拳头不停地朝我脸上打,一边跟我抢夺匕首。我怕他再把匕首抢走伤害到我,便用刀在刘文成左肩的位置扎了一下,随即就被人拉开了。”

       “你离开现场时,刘文成是什么状况?”我问道。

       “没注意到他。这个时候我肚子上已经流出了很多血,旁边的人都帮忙叫救护车,刘文成看上去没有大事,所以也没人管他。”

       “你从刘文成手里夺下来匕首之后,是用一种什么样的动作攻击他的?”

       “这个……”低头沉吟了一阵,黄玉龙用不十分确定的语气回答:“好像是划的动作吧?从上往下。”

       “刀锋很快吗?”

       “应该是吧?我跟他抢夺的过程中,我的双手都被割破了,后来发现伤口很深。”

       “你们打架时,有没有交警出来制止?”

       “我没看到有交警出来。”

       “你现在后悔吗?”

       “后悔,肯定后悔呀,如果可以重来一次,我宁愿白挨那一刀。谁也不想出这事,毕竟他死了,我还活着。”

        鉴于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我就没再多问,只是安慰了一下他焦灼的情绪,就结束了会见。

 

4.

       出了看守所,本来按原计划要去法院阅卷的,但等在外面的程记者电话里已经联系了繁金市公安局政宣科,想去交警大队作一个采访。本来采访没我什么事,但我也想到交警大队感受一下案发现场的环境,再加上与J市中院电话联系时,书记员告诉我案卷被市检察院借去了,告知我可以直接联系检察官后去检察院阅卷。我与检察官沟通了一下,她说上午外出了,让我下午去院里找她。于是,我就跟程记者一同坐了黄玉龙家人的车先去了案发地繁金县。

       到繁金县城已经是中午十二点半,找到一家快餐店,我们每个人要了一份快餐匆匆吃完,我和程记者就赶到了交警大队。

       得知来自首都的媒体记者和律师到来,县公安局出动了由一位副局长和政宣科长、信访科长、法制大队长、刑警大队长、交警大队长等人组成的阵容,在交警大队会议室隆重接待了我们。

       副局长首先向我们表达了欢迎监督的姿态,然后话锋一转,表示在出事以后,公安机关亡羊补牢,出动干警及时控制了局面,并做了大量安抚当事人家属情绪的工作,不偏不倚,公正无私地完成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双方当事人家属情绪平稳。

       我随口跟了一句:“恐怕安抚的只是死者家属一方吧?目前情绪平稳指的也是他们吧?”

       副局长面色一红:“毕竟人家死人了嘛。”

       程记者说,我们过来不是给领导添麻烦的,主要是听说咱们局里在案发后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一笔赔偿款,不知道有没有这事儿?”

       副局长额头上渗出了细密的汗珠,“这个,我刚接手主管治安这一块的工作,具体情况不是很了解。”然后,把目光看向了信访科长,“李科长你回头整理一下材料,向程记者汇报一下。”

       信访科长面无表情地点了点头,一句话也没说。

       “我想知道,凶案发生时,咱们的交警在干什么?”程记者又问了一句。

       “这个问题我来汇报吧。”交警大队长翻开面前的一个笔记本,接着说道:“当时值勤的交警把事故双方传唤到事故处理大厅后,先让他们自行协商,正好这时又有其他人来报案,值勤交警就带他们做笔录去了。”

       “当事人从外边进入交警大队,是否要过安检门?”程记者接着问道。

       “本来是要经过的,不巧的是,安检设备头天出了故障,还没来得及维修,结果就发生了这事。”

       “真是无巧不成书啊。”我嘲讽地笑了笑。

       “是啊,是啊,确实巧合凑在了一起。不过,我们事后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责令他们整改。”政宣科长接过话茬儿。

       “假如当天就维修了呢?死者还能把匕首带进来吗?”程记者不依不饶。

       “当然,当然”,一直没有说话的法制大队长终于找到了机会,“所有的案件都不能假设前提啊,既然已经发生,一切都无法逆转了。现在回头追究这些,也无法挽回死者的生命。我们只能把握当下,把案件办扎实才能对得起这身警服。”

       法制大队长到底是搞法律的,说起来头头是道。问题是你们当初为何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意外的发生?

       不过,我来这里的目的不是挑刺儿,而是要了解情况。向副局长表达了态度,我起身离开了会议室,程记者留下来继续与他们周旋。

       交警大队长陪我一起去了事故处理大厅。

       大厅并不大,坐东朝西,靠里边有四个接待窗口,等候区大约三十个平方,呈南北狭长、东西略窄形状,南头尽头处有一条通往洗手间的走廊,北头则是一条通往楼上办公室的步梯。

       此时离案发一年有余,所谓的“现场”早已经没有了任何蛛丝马迹,但从环境来看,在如下狭小的空间,发生了那么激烈的打斗,竟然没有一个民警出来制止,确实令人费解。

       大厅的四个角落都安装有摄像头,西南角的摄像头正对着走廊,看角度可以监控到洗手间的门口。

       这样看来,只要能看到完整的现场视频,案情应该就基本一清二楚了。

       交警大队长表示,刑警大队在案发后已经把当时的影像拷贝走了,他们没有留底。

       回头找刑警大队长去问,他说,全部材料后期都移交检察院了,案卷里应该有。

       看来,还是得到法院阅卷。

 

5.

       在离开繁金县去往J市的路上,黄玉龙的妻子小杨给了我一个惊喜:她在案发后从交警大队的视频中用手机翻录下来了案发时段的监控。听我说起监控,她赶紧把这段视频转发到了我的微信里。

       在高速的行驶车里,我反复播放着这段视频。

       视频虽然只有一二十秒,但黄玉龙与刘文成打斗的过程基本上都拍到了。

       录像显示:

       2017年4月6日18 时48 分05秒,黄玉龙与两男子一同来到交警队一楼走廊,与刘文成在走廊相遇,并有短暂交流;

       52分,黄玉龙、刘文成向左侧走出监控;53分20 秒,黄玉龙再次进入监控,随后面向左侧说话,另有一人将黄玉龙叫到走廊尽头卫生间门口交谈;

       53分57秒,刘文成从左侧进入监控,同黄玉龙一起来的一个中年男子短暂交谈后走向黄玉龙,二人对话;

       54分38秒至54秒,先前在卫生间门口与黄玉龙交谈的男子把刘文成推了一下,刘文成后退几步后,男子回身,刘文成右手拿出一把尖刀,左手推着男子后背向前,到黄玉龙跟前时,刘文成右手持刀向前,黄玉龙看着刘文成说话,刘文成持刀捅黄玉龙腹部一下,黄玉龙向前推刘文成后退,并用手打其面部,上前用右手去夺刀,刘文成没有放手,两人开始扭打在一起。与黄玉龙同来的另一青年男子和一女子上前,其中男子拉拽刘文成、女子拉拽黄玉龙身后的衣服,刘文成用左手向黄玉龙脸部击打,黄玉龙躲开并用右手抢下尖刀,抬右臂向前时与刘文成的左臂有接触,刘文成连续用左手打向黄玉龙脸部,同黄玉龙一起来的青年男子抓住刘文成的右臂,黄玉龙反握尖刀从上往下剌刘文成左肩下方一刀并踢其一脚,随后被围上来的其他人拉住并推走。

       从刘文成掏刀捅向黄玉龙,到黄玉龙夺刀反刺刘文成,整个过程约16秒。

       经黄玉龙的妻子小杨辨认,与黄玉龙一同来到交警队的两个男子,年龄稍大的中年男子是黄玉龙的朋友王喜,青年男子叫张建新,也是黄玉龙的朋友;在卫生间门口与黄玉龙交谈的则是刘文成的朋友林海,女子则不认识,可能是来交警队办事的群众。

       繁金距离J市有两个小时的车程,由于在交警队耽搁了不少时间,走在半道上时,J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就打电话问我何时能到?他们五点下班。我看了一眼手表,此时已经是下午三点五十分,就答复她说四点五十之前应该能到。

       我和程记者已经预定了晚上七点半返程的机票,今天下午必须拿到卷宗,否则机票改签不说,明天的工作安排也都打乱了。所以,在我的多次催促下,驾驶员把速度飙上了一百三十迈,终于在四点半之前下了高速。

       然而,进入市区以后就没有那么顺利了。J市地处东北边陲,从中国地图上看,其位置恰好在雄鸡的喙(指鸟类的嘴)根部,东经130度左右,与北京正好差了一个时区。刚刚下午四点半,就赶上了交通晚高峰。驾驶员一路见缝插针,穿胡同走小巷,赶到检察院对面时已经是四点五十了。此时前面还有三百米的车流在排队等着掉头,我等不及,一把推开车门,拎着公文包跳过马路中间的栏杆,在对面行驶过来的车辆响起一连串的鸣笛声和司机们的谩骂声中,一路飞奔检察院办公楼下,喘着粗气冲上了八楼。谢天谢地,推开检察官办公室的门时,时间是四点五十七分。此刻,她已经换上了便衣准备离开了。

       来不及客套,我让她看过委托手续和律师证,马上翻开已经摆放在办公桌上的卷宗,掏出手机“咔咔咔”地拍照起来。

       好在案件的卷宗不太多,只有六本。撇开法律文书卷和手续卷,我挑出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和勘验笔录、医院抢救记录、诊断、病案、司法鉴定、一审开庭笔录等书证材料,二十几分钟后终于全部拍照完成。

       看着一脸焦急的检察官,我内心充满了歉意。讨好地表示要请她吃饭,检察官说,我还要去幼儿园接孩子呢!刚才您拍照期间,老师已经打了两遍电话了。算了,您也不容易,大老远从北京过来,还要赶着回去,都是法律人,互相理解吧。

       一席话说得我更加惭愧,从来没有在法庭上让过半步的我,此刻也只有不停地向人家道谢的份儿。

       出了检察院,程记者他们乘坐的车也刚刚调过头停在路边。

       此时已经是五点半,为了赶上晚上七点半的航班,晚餐恐怕是赶不上了。

       在路边买了几份盒饭,我们立即驱车赶往机场,随着川流不息的滚滚车流,看到机场导航塔上绚丽的灯光时,正好是晚上六点半。好在小地方的机场旅客不多,我们总算赶上了排队安检的客流,如期坐上了返京的飞机。

 

6.

       阅卷过程中,我注意到:

       证人叶永文证实:我在繁金市交警队工作。2017年4月6 日18时40 分许, 我和同事江峰看管一交通肇事的摩托车驾驶员,当时屋里还有冯程子刘文成等几人,他是为该驾驶员而来的。后进来一男子(黄玉龙),他和刘文成说话并发生争执,我和江峰将男子推出屋。过两分钟左右,走廊里有争吵声,江峰出屋,几秒钟后回来,他说两人拿刀打起来了。我俩赶紧出屋,见走廊都是血,刘文成躺在洗手池旁边。我拨打了110和120 。

       证人江峰证实:我是繁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201 7年4 月6 日18 时20 分许,我们队长打电话让我回单位看管一喝酒肇事的摩托车驾驶员。18 时40 分许,我回到单位,听同事说该摩托车与宝来车剐蹭后跑了,宝来车在追赶过程中撞到一宝马车。因有人在办公室内争吵,其中刘文成和黄玉龙争吵得厉害,我和同事上前制止,说车主已经报案了。过一会儿,走廊里有争吵声,我出屋听见黄玉龙对刘文成说“别拿手指着我”,冯说“指着你咋地?就你有钱呗"。我再次劝阻他俩,刘文成突然拿出一黑色尖刀冲向黄玉龙,我回办公室叫同事帮忙。等我和叶永文出屋,走廊里全是血,刘文成倒在了洗手池旁边。

       刘文成的朋友林海证实: 2017 年4月6日下午4点多,马小波让我去交警队,说他骑摩托车肇事了。我要出发时,刘文成来我家,他和我同去。当时,刘文成有酒味,走路有点晃。我俩到交警队后,对方的人来了,好像认识刘文成。黄玉龙向张贵波要5000元钱,刘文成说给3000元,对方不同意。然后,他俩在走廊卫生间门口骂起来,我上前劝,他俩继续骂,我在中间拉着,面朝对方。这时,刘文成拿一把尖刀攮了黄玉龙肚子一刀,黄玉龙上来打刘文成,我在中间拦着。二人厮巴到走廊北侧时,黄玉龙抢过刀,右手持刀从上向下朝刘文成左前胸攘一刀,并踹冯一脚。我上前将黄玉龙手里的刀夺下来。然后有人叫救护车,先把黄玉龙拉走了。回头看到刘文成倒在卫生间门口里边,赶紧又打电话叫救护车,急救人员将刘文成送到医院后,医生说巳经死了。我将刀交给了公安人员,该刀是黑色单刃的,刃长约12cm。

       黄玉龙的朋友王喜证实: 2017年4月6日晚 6点半左右,我与黄玉龙和他的一绰号叫“小二”的朋友(张建新)在吃饭时,黄玉龙接一电话,然后跟我们说他姐夫的车被人撞了,现在交警队。我们三人就去交警队了。在一楼走廊,我看见刘文成,当时他喝了不少酒,我们闲聊几句,他说他二哥的摩托车肇事了,他来看看怎么回事。一会儿,黄玉龙和刘文成在卫生间门口争吵,刘文成退几步后,我见他右手一甩,拿出一黑色尖刀。这时,黄玉龙和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面对面说话,刘文成从中年男子后面上前,持刀桶了黄玉龙腹部一下,黄玉龙用拳打刘文成,并和冯厮巴,男子在中间拉着。他们厮巴到一楼走廊时,又来几人拉架,黄玉龙抢下刘文成的刀后朝刘文成的左肩下方扎一下。接着,黄玉龙和刘文成被大家拉开,见黄玉龙肚子流血不止,我就打电话叫救护车。救护车到后,我就跟着去医院了。没注意到刘文成后来怎么了。

       张建新证实: 我和黄玉龙、王喜到了交警队,在一楼走廊,一男子和黄玉龙认识,说了几句客套话,男子说喝酒了,后来我知道他叫刘文成。同他一起来的一个五十岁左右男子和黄玉龙代表肇事双方讲价,我只听到“3000 元得了”。一会儿,黄玉龙和刘文成在走廊卫生间门口争吵,刘文成用手指着黄玉龙,他说啥我没注意,黄说“你别用手指我”, 刘文成说“指你咋地?”这时,五十多岁的男子将刘文成推到一边,并继续和黄玉龙说话。刘文成退几步后,拿出一把尖刀,从五十左右岁男子的后面朝黄玉龙腹部划拉一下,黄玉龙用拳打冯的头部,二人厮巴到一起。五十左右岁男子在中间拉着,我也上前拉架。他们厮巴到一楼的走廊时,又出来几人拉架,黄玉龙去抢刘文成的刀,我没看清是否抢下来,最后黄玉龙举右手从上往下打冯成左肩一下。黄玉龙被别人推到了门外,我扶着黄玉龙走出交警队,不久,看到救护车来了,我就陪着黄玉龙到繁金县第一医院救治。后来听说刘文成死了。

       6.证人顾龙海证实: 2017年4 月6日晚 6点多,因我停在路边的车被一摩托车撞了,我到繁金市交警队报案。后来在交警队见到刘文成过来,他自称是摩托车司机的亲属,要和我们说赔偿的事儿。我妹夫黄玉龙来后,他和刘文成在走廊卫生间门口说了几句话,其中刘文成说“你这两年牛逼了不是?”并用手对黄玉龙指指点点,黄玉龙说什么我没听清,他俩中间还隔着一个人。这时,冯成拿出一黑色尖刀,对黄玉龙说“我整死你”,扎了黄玉龙肚子一刀。黄玉龙上去抢刀,有四五个人拉着他俩。他俩厮巴几秒钟不知怎么就分开了,我见冯成左肩部有血。因黄玉龙腹部也出血了,我让他赶紧去医院。黄玉龙走前对我说“你报警,我去医院”。后来我听说有人已报警,就没再打110,直接去了医院。

       繁金县中心医院 120 急救病人出诊记录记载:2017年4月6日19时,有人用手机拨打 120称,交警队有人受伤。经到现场检查,受伤男子(刘文成)胸部刀伤,立即按压止血并送往外一科,于19 时12分到达医院。

       繁金县中心医院外一科医生金祥东证实: 2017年4月6日晚 7点多,120急救人员送来一患者,患者叫刘文成,他左侧锁骨下有一伤口,当时已无生命体征。

       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林海经对12张男子照片混杂辨认,确认 1号照片中的男子( 黄玉龙 )即是持刀扎刘文成的男子; 顾龙海、张建新分别对12 张男子照片混杂辨认,确认刘文成即是与黄玉龙厮打的男子。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显示:现场位于繁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楼卫生间地面有大量血迹;卫生间西侧有一长9.6m、宽2.08m的走廊,技术人员从现场提取血迹8处。

       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记载:刘文成符合生前被单面刃锐器刺戳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造成左侧腋动脉、头静脉完全断裂致急性大量失血而死亡。

       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2017年4月6日, 公安人员从林海处扣押黑色单刃尖刀1把。

       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庭科学DNA 鉴定书证实:单刃尖刀刀尖处血迹、现场走廊地面的6 处血迹、卫生间地面的1处血迹检出人血,其中15个 STR 分型与刘文成之父刘瑞相同,12个STR 分型与黄玉龙的相同。

       繁金县中心医院的住院病案显示:2017年4月6日22 时20 分,黄玉龙在繁金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查体见其脐部左侧稍上方有一纵行长约0.3cm 创口,边缘整齐,与腹腔相通,右手中指及环指有皮肤裂伤。诊断腹部开放性损伤并失血性休克、弥漫性腹膜炎;右手皮肤裂伤。

       公安机关制作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黄玉龙腹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和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可以证明黄玉龙的家属在一审审理期间赔偿死者刘文成家属人民币四十万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黄玉龙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 2017 年4月6日晚 6点半左右,我和王喜、张建新吃饭时,我大舅哥顾龙海打电话让我到交警队事故中心,说有事儿和我说。我们三人到交警队后,顾龙海对我说他的车被一摩托车撞了,他开车追摩托车时撞一宝马车。帮助摩托车司机说情的人中,我认识林海和刘文成,我和他俩谈赔偿的事儿,他俩说拿不了多少钱,我说那就听交警的。刘文成用手指着骂我不给他面子,我说你指我干啥?这时,刘文成突然拿出一把刀,说“我捅死你",从林海侧面过来用刀扎了我肚子一下。 我去抢刀,刘文成使劲拽着刀向后退。我用右手握着刀刃,左手把着冯成的胳膊,在此过程中,林海一直在中间拉着我俩。我抢下刀后,刘文成还用双手打我,我怕他伤害我,想吓唬他,持刀从上向下往他前胸位置划了一下。后我被其他人拉开了,林海将我手里的刀要走。由于我手和肚子出血了,我就去医院治疗了。后来听赶到医院讯问我的警察说,刘文成死了。

 

7.

       看完卷宗,我认为黄玉龙的供述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只是因为身份和在现场所处位置的不同,导致言辞间有少许出入。简要归纳一下,基本事实是:

       因为协商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黄玉龙与刘文成在交警队相遇,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刘文成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黄玉龙腹部捅伤。黄玉龙一边与其厮打,一边奋力与刘文成抢夺匕首。抢下匕首后,黄玉龙见刘文成并没有停止攻击,就持匕首扎了刘文成左肩下方一刀,结果恰好切断了刘文成左侧腋动脉和头的静脉,导致其急性大量失血死亡。

       事实并没有多大歧义,然而一审开庭时,控、辩、审三方却存在极大争议。    

       繁金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玉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黄玉龙的一审辩护人则认为,黄玉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在毫无预料和准备的情况下,被刘文成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刘文成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划了一下(而不是捅向或刺向刘文成),黄玉龙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刘文成继续抢夺刀具伤害自己,是防卫意图而非故意。

       繁金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则认为,被告人黄玉龙抢过刀后刺向被害人刘文成时,刘文成已不具备继续不法侵害他的条件,黄玉龙仍然对刘文成实施了伤害行为,故,黄玉龙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何才能在二审扭转司法机关的看法呢?

       我认为一审辩护律师的观点没有问题,但是从其提交的辩护意见来看,说理论证部分似乎欠缺点说服力。

       公诉人和法官都是法律方面的行家,如果律师只是照本宣科地引用法律条文,一般不会引起他们的重视,个别司法人员甚至认为你把他当成了法盲而当庭给他普法,从而更加反感。有些法官甚至在庭后对律师提交的辩护词连看一遍都做不到,从而形成了“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尴尬局面。

       所以,作为二审辩护律师,我如果不能拿出一份有分量的辩护意见,向说服二审法官改判显然不太可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刑事案件,二审法院才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而提出上诉的;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后上诉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官都机械地针对符合前三种情形的上诉案件机械开庭审理,而第四种情形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正好给法官偷懒制造了借口。

       当前司法界存在着一个奇葩的现象: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哪怕是一起数额为几千元的最普通的民间借款纠纷,只要当事人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哪怕是以“谈话”的名义,也要组织双方到庭进行审理;而事关公民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反而大多不能开庭,仅凭法官简单提讯被告人和看过一审书面材料后就能作出裁判。有的法院甚至对判处死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也不开庭。难道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的价值比不上几千元的财产价值吗?

       这种现象,虽然被学术界和律师界诟病多年,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这个案件,并不明显符合法条规定的开庭审理的三个条件,如果不争取,二审完全有可能不再开庭。

       那么,律师的辩护将流于形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鉴于案件各方分歧较大,黄玉龙又坚决不认罪,我向J市中院邮寄了一份《开庭审理申请书》,从本案在当地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各方对案件定性观点的巨大分歧分析,提出只有二审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才能达到化解矛盾,让犯罪人认罪伏法,进而达到教育群众知法守法,树立司法机关权威的目的。

       接下来,我把准备工作的重心放在了搜集资料上。不但要查找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和批复文件,一些权威刑法学家的著述和两高(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半个月后,法官电话告知我,合议庭收到我的申请后,经过认真讨论,决定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8.

       2018年6月11日,二审在华川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

       鉴于事实问题争议不大,这里不再详细描述二审的法庭调查情况。

       法庭辩论阶段,出庭检察员首先发言:黄玉龙夺下刘文成的刀后,现场有多人拉架,根据当时的力量对比,被害人已不具备侵害能力。黄玉龙的行为系私力报复,且不计后果,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认定黄玉龙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黄玉龙持尖刀将刘文成刺伤并当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以此判处黄玉龙有期徒刑六年。辩护人认为,认定黄玉龙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并不充分,一审所采信的25份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黄玉龙的行为构成犯罪。

       黄玉龙本人的供述只是说刘文成先持刀伤害他,其抢过刀之后往刘文成的前胸位置“划了一下,刀扎没扎到刘文成不知道”;林海、王喜的证言也证明刘文成先持刀捅伤黄玉龙,黄玉龙抢过刀刺了冯一下;交警江峰、叶永文和证人张建新、顾龙海的证言则证明只看到刘文成持黑色尖刀刺向黄玉龙,没有看到黄玉龙刺伤刘文成;杨志宇的证言只证明黄玉龙与刘文成厮打在一起,黄玉龙抬起右手从上往下朝刘文成的上身比划了一下双方就分开了;医生的证言只是证明刘文成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也可反映出刘文成持刀行凶、黄玉龙与其抢夺凶器的事实,案发过程仅十几秒;其他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更不能证明黄玉龙有故意伤害刘文成的主观故意;繁金县公安局出具的黄玉龙、刘文成的现实表现,清楚地证明黄玉龙一向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而刘文成则有吸毒和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前科;繁金县中心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和临江市公安局技术大队出具的【2017】33号鉴定书更是证明了黄玉龙被刘文成故意伤害的事实。上述证据均证明,刘文成寻衅滋事在先,持刀行凶在后,黄玉龙为了制止其继续不法侵害,在与其抢夺凶器的过程中致使其受伤后死亡。短短的十几秒时间,黄玉龙既没有准备犯罪工具,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刘文成的犯罪故意,虽然造成了刘文成死亡的结果,但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二、黄玉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叶永朝在分别遭到对方两人持刀砍、板凳砸等不法暴力侵害时,持尖刀还击,刺死对方两人,审判法院认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最高人民法院总结该案的裁判要旨认为:“叶永朝在防卫行为开始前和开始防卫后,身受犯罪分子凶伤害致伤轻,能否认定王为友等人的行为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因此,叶永朝身受轻伤,足以表明对方侵害的严重暴力性质。其次,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再次,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侵犯防卫人的行为客观存在。本案中王为友等人手持东洋刀,且已砍在防卫人身人,如不对其进行更为严重的反击,如何制止其犯罪行为?因此,行为人放任、甚至希望将对方刺伤、刺死,在适用本条款规定时,不应成为障碍。因为叶永朝在受到严重人身侵害的情况下防卫,是法律允许的,具有正义性,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仍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故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其所著《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一文中认为:“虽然法治社会对私力报复行为是否定的,但在公权力不能及时而有效地介入的特定时空范围内,面对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无论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有其正当性”。沈副院长在该文中引用“孙明亮案”阐述对正当防卫的理解。1984年6月25日晚8时许,孙明亮偕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电影院门口看到郭鹏祥等三人尾追纠缠两名少女,遂上前制止并发生争执。争执中,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一拳。后郭鹏祥等纠集多人拦截孙明亮、蒋小平进行报复,其中郭小平手持砖块与同伙一起助威,郭鹏祥主动进攻,对蒋小平面部猛击一拳。蒋小平挨打后,与孙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鹏祥仍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孙明亮系郊区菜农,因晚上在菜地看菜,在市场上买来此刀防身)将郭鹏祥刺伤致死。 该案后经甘肃高院提审,认定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孙明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沈副院长认为:“如果以1997年修订后刑法来考量,孙明亮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无过当防卫之规定,将其认定为正当防卫亦无不妥。…… 然而,从此后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有学者批评道,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特别是第三款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成为“僵尸”条文,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批评意见不无根据和道理,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就本案而言,黄玉龙和死者刘文成都是为处理亲朋好友的交通事故而去交警队的,本应按照充分理解这一原则积极协商。但是,死者刘文成却携带凶器进入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在协商过程中不但用言语刺激黄玉龙,而且在双方无任何肢体冲突的情况下,突然掏出匕首刺伤黄玉龙的身体要害部位——腹部(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黄玉龙为防止其继续加害,用手握住匕首的刀刃与其抢夺,手部又被割伤,受到了来自死者的二次伤害,说明死者的不法侵害继续升级。所有的目击证人均证实:抢下死者的匕首之后,为了防止不受其继续侵害,黄玉龙在紧急情况下,持刀朝死者的左肩部只刺了一下后就马上就停止了对死者的伤害行为。

       辩护人认为,该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死者对黄玉龙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他已经持刀扎伤了黄玉龙的腹部、割伤了黄玉龙的手指,符合起因条件;二、黄玉龙用持夺过来的匕首扎向死者的时候,对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双方还在打斗,死者并没有停止不法侵害行为,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三、黄玉龙实施防卫的对象正是对他不法侵害的刘文成。抢下匕首之后,黄玉龙并没有对其他人员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四、黄玉龙的防卫并没超出合理的限度。在短短的十几秒钟时间里,黄玉龙先后被死者刺伤腹部和手部,而且对方一直没有停止不法侵害,此刻黄玉龙的精神处于高度紧张乃至恐惧状态,如果要求他实施防卫的强度恰到好处地达到既有效制止死者的不法侵害又能保证对方不受伤害,显然是强人所难,不符合现场的紧急情况。黄玉龙抢过匕首之后只朝着刘文成的左肩部刺了一下,应当说其暴力程度并不是很强,刺中的部位按照正常人(而非法律人和医生)的理解也不是要害部位,虽然结果导致死者腋动脉、头静脉断裂而死亡,辩护人认为这显然超出黄玉龙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只能说明是一种概然性极低的高度巧合!不要说是没有任何法律和医学背景的普通人黄玉龙,试问在座的各位法官、检察官包括我本人,有谁能知道左肩下方、腋窝上方会有腋动脉、头静脉这些致命的血管在该处交叉重合?

       退一步讲,即使真的超过了“必要限度”,也未必就是“防卫过当”。辩护人认为,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沈德咏副院长认为:“裁判者在认定正当防卫,特别是判断防卫的限度条件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充分考虑,要设身处地为正当防卫人着想,而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于苛求”。《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61号]——《李小龙等被控故意伤害案》的裁判要旨认为:“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人,防卫人无论采取何种防卫手段、强度,也无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何种损害,即便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均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文成持刀扎伤黄玉龙腹部的行为难道还不叫“行凶”吗?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实施正当防卫有利于及时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公力救济难以及时、有效制止时,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实施正当防卫有利于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法律允许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不法侵害人。这对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的犯罪人无疑是有效的震慑,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

       一审判决认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显然是错误的。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对于属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