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宠物中毒案被告人获刑4年
发布时间:2025-12-31
今天要和大家聊的,是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的宣判 —— 被告人张某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获刑四年,当庭上诉。这个判决不仅让11位受害宠物主的三年维权有了结果,更藏着三个关键法律要点。
从主观层面看,被告人明知氟乙酸钠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鼠药成分,仍将含有该成分的毒饵投放在小区草坪这一公共区域,其对毒饵可能危害宠物及不特定人员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故意’的主观构成要件,排除‘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从客观层面分析,很多人认为毒死宠物仅涉及财产侵权,但本案中,剧毒氟乙酸钠具有高度危险性,毒饵投放于小区公共草坪,不仅可能导致宠物误食死亡,还可能通过宠物毛发、排泄物等沾染到人身上,或被儿童、其他动物接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要件,超出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仅侵犯特定财产权的范畴,因此法院最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投放剧毒毒饵的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 9 只宠物犬、2 只流浪猫死亡,给宠物主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内确定刑期。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一是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多只宠物死亡且涉及多名被害人;二是被害人谅解情况,多位被害人无一谅解,反映出社会危害性尚未得到弥补;三是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虽认罪但否认犯罪行为与宠物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真诚悔罪的表现。基于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四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首例”判决的意义
这个 “首例” 判决有何意义?它明确了宠物在刑法中的 “财物”属性,但进一步界定了‘以危险方式伤害宠物’的行为边界 —— 当伤害宠物的行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时,将突破单纯的财产犯罪范畴,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为后续类似案件的罪名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李女士为陪伴13年的爱犬辞职维权1000 多天,这份坚持换来了司法对 “公共安全优先” 的确认。对公众而言,它更是警示:即便对宠物随地便溺不满,也不能用投毒这种极端方式 “维权”,否则必受刑责。
法律之外的情感重量
案件虽宣判,但李女士那句 “没胜利可言,只想要小狗回来”,戳中了很多人的心。宠物对主人的意义远超财物,法律惩戒的核心,始终是守护公共安全的底线。希望这个案例能让更多人明白:维权要守法,泄愤不越界,这才是对生命和法律的双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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