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酰胺纸尿裤风波|四部门联合调查启动
发布时间:2026-06-26
一、事件背景:从“毒纸尿裤”到“罗生门”
2026年6月18日,《经济参考报》刊发调查报道,称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市场上多款主流品牌婴幼儿纸尿裤开展抽样检测,结果在“好奇”(Huggies)、“碧芭宝贝”、“Babycare”等多个品牌的婴幼儿纸尿裤中检出毒性物质——甲酰胺。报道同时援引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特聘专家于兆衍的检测结果,称上百份婴幼儿血尿样本中多份检出该外源性物质,检出量足以造成人体损伤,长期接触存在肝肾与生殖健康风险。报道发布后迅速引发全网关注,无数家长陷入焦虑与恐慌。
然而,事件随后陷入各方各执一词的“罗生门”: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发布声明称“从未开展婴幼儿纸尿裤等产品对健康影响的研究”,特聘专家于兆衍“从未提及”检测与纸尿裤有关;涉事品牌“好奇”、“Babycare”、“碧芭宝贝”相继公布第三方检测报告,结果均为“未检出甲酰胺”;而专家则回应称相关声明系“领导多次施压下被迫签署”,并指企业自行送检“全程自主把控送样流程”,无法代表市面流通产品的真实质量。各方各执一词,真相扑朔迷离。

二、四部门联合调查启动
面对公众关切与舆论持续发酵,2026年6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宣布:针对媒体反映的“婴幼儿纸尿裤甲酰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四部门高度重视,成立联合调查组,核查婴幼儿纸尿裤甲酰胺有关问题,并依法依规处理,有关情况将及时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调查记者与涉事企业罕见地发出了相同的声音——双方均恳请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国家级调查组,全链条核查事件全部事实。这一现象说明,仅凭各方手中的证据,已无法让公众信服;只有中立、权威的第三方调查,才是打破僵局的唯一出路。
三、相关法律责任分析
国标空白不等于企业免责。 即便现行国家标准未对甲酰胺设置检测项目和限量要求,涉事企业仍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对“缺陷”作出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据此,即便国标未列明甲酰胺限值,产品也不得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甲酰胺属明确有毒有害物质,若纸尿裤中检出该物质,即可能构成产品缺陷,品牌方、经销商不能以“符合现有国标”为由抗辩免责。
(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若纸尿裤中确实含有毒性物质甲酰胺,品牌方负有缺陷产品召回义务,应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将问题产品下架并公告消费者。若采取召回措施,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消费者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民事侵权赔偿
婴幼儿纸尿裤直接接触婴幼儿皮肤,使用群体为最脆弱的消费者,企业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若因使用问题纸尿裤导致婴幼儿健康受损,根据《民法典》产品侵权条款,消费者可同时向品牌方和销售方主张权利。
品牌方作为纸尿裤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的首要责任。销售商家若能提供正规进货渠道的采购凭证、票据及完整流通手续,可依法免除自身责任,但品牌方仍需对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四)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若商家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继续销售,或存在虚假宣传(如宣称“安全无害”“呵护婴幼儿”等),消费者可依据该条主张三倍赔偿,同时有权要求品牌方承担婴幼儿因使用问题纸尿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若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五)行政处罚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没收问题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若批量流通、造成大面积儿童健康损害,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六)刑事追责风险
若生产者明知原料含有有毒甲酰胺仍持续生产、销售,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造成多名婴幼儿肝肾、生殖系统永久损伤,可加重量刑,企业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一并追责。
四、消费者维权建议
对于已购买涉事品牌纸尿裤的消费者,建议留存以下证据:
1.购买凭证:购物小票、电子支付记录、发票等;
2.产品实物:未拆封的同批次产品(如有);
3.健康记录:婴幼儿就医记录、病历、诊断证明;
4.影像资料:婴幼儿皮肤红臀、破溃等照片;
5.检测报告:如有条件,可留存血尿甲酰胺检测报告;
6.停用记录:停用后症状好转的记录。
在产品侵权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只需提供上述初步证据,由品牌方自证产品无毒、损害与产品无关。
维权路径可参照:与品牌方协商→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固定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可同时起诉品牌方及线上线下经销商。
五、结语
甲酰胺纸尿裤风波,暴露的是母婴用品领域深层次的标准短板与监管盲区。深圳特区报指出:“某类有毒物质一旦未被列入强制检测,是否自查就全凭企业‘道德自律’,安全与否便系于一念之间。”婴幼儿用品安全容不得半点含糊。期待此次四部门联合调查不仅查清事件真相,更能推动纸尿裤国家标准的修订完善,将甲酰胺等潜在风险物质纳入强制性检测目录,明确安全限量,从制度层面堵住漏洞。
国标空白不是企业的免责盾牌,更不是伤害孩子的挡箭牌。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是法律的红线,也是企业不可推卸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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