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诉西安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5-06-18

       本案系劳动者崔某与用人单位西安某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我方作为崔某的代理人,依法提起诉讼并主张多项合法权益。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涉及劳动关系起止时间认定、垫付款合法性、加班工资、年休假补偿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问题。经一审法院审理,我方诉求获得全面支持,彰显了劳动者在薪酬债权、报销权益及解雇保护等方面的法定权利。

一、劳动关系起止时间认定争议

本案中,崔某主张其实际入职时间为某年4月19日,并提供与公司区域负责人施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记录显示,崔某自4月19日起已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包括采购谈判、垫付货款等。而公司则抗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始于某年5月1日,依据为《新员工入职须知》及《薪资确认表》的签署时间。法院经审查认为,微信记录足以证明崔某自4月19日起已为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故认定该期间应计入劳动关系存续期,公司需支付相应工资。

二、垫付款合法性及支付义务争议

崔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公司采购需要垫付了大量款项。其提交的两份《花卉绿植购销合同》及相关微信记录显示,崔某垫付了30余万元,而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16余万元未付。公司虽声称“实际履行47余万元合同”,但未能提供付款凭证或作废第一份合同的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垫付款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判令公司支付余款16余万元。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

公司以崔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了律师函、照片等证据。然而,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绿植坏死系崔某责任的直接证据,也未提供“严重失职”的具体制度依据及民主程序证据,故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崔某赔偿金1万余元(按试用期工资计算)。

四、加班工资与年休假补偿争议

崔某主张其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并提供工作群沟通记录为证。公司虽辩称“未要求打卡”,但聊天记录显示工作指令下达于休息日。法院经审查认为,加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令公司支付加班工资4千余元。此外,崔某累计社保缴费22年,应享年假15天/年,在职期间应休4天。公司虽无异议但未安排休假,故判令支付未休年假工资4千余元。

五、代理意见核心及案件示范意义

我方在代理过程中指出,公司用工管理存在系统性瑕疵,包括回避垫付报销责任、否认实际用工期、逃避加班工资支付义务等,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以“严重失职”掩盖采购决策责任,实质是转嫁经营风险,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适用前提。本案证据规则向劳动者合理倾斜,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抗辩缺乏实质性反证。

       本案彰显了物业行业在用工合规层面的典型问题,法院判决全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未来,我方将继续巩固证据链,重点厘清垫付款与合同履行的关联性,为劳动者争取更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