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酣畅后阴阳两隔:一场聚会,为何让共饮者背上人命债?

发布时间:2025-07-17

本期分享律所之前承办的案例:共同饮酒人未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致人死亡责任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甲、陈某某、陈某甲

20XX年10月14日晚,孟某乙(孟某某、孙某某之子)与同事尚某某、尚某甲、陈某某、陈某甲五人在北京市通州区一饭店聚餐饮酒。席间,孟某乙与陈某甲存在拼酒行为,导致二人均过量饮酒并处于醉酒状态。聚餐结束后,尚某甲先行离开。因孟某乙与陈某甲无法独立行走,尚某某、陈某某负责护送二人返回暂住地。

在护送过程中,尚某某、陈某某因力气有限,决定分批次将二人抬至路边打车。他们先将孟某乙单独安置在无人看管、时有车辆通行的停车场内(孟某乙坐靠在一辆车的保险杠处),将陈某甲抬至路边安置后,再返回抬孟某乙。返回时发现孟某乙已躺倒在过道中间(身上有尘土,但无明显外伤),遂将其抬上网约车送回暂住地。次日(10月15日)下午,尚某某等人发现孟某乙尿血,将其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孟某乙符合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腹部及会阴部,造成骨盆骨折、膀胱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机动车碾压可以形成。警方调查认定现场无打斗痕迹,并锁定案发时一辆SUV曾驶离停车场,但司机否认碾压到人。相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另案处理并生效。

孟某某、孙某某(孟某乙父母)认为尚某某、尚某甲、陈某某、陈某甲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充分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对孟某乙的死亡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二、 一审法院观点与判决

1. 责任认定:

① 共同饮酒行为本身不违法,但共饮者之间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产生适当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

② 陈某甲与孟某乙拼酒导致双方醉酒;尚某甲在饮酒结束后提前离开,未充分尽到照顾、护送义务;尚某某、陈某某在护送醉酒且无意识的孟某乙过程中,将其单独抬至无人看管、有车辆通行风险的停车场内,过于自信地认为凌晨车辆通行及孟某乙滚动是小概率事件,照顾、护送措施明显不当。

③ 四名共同饮酒人(尚某某、尚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均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④ 孟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的风险应有预知和判断能力,其自身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2. 责任比例: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认定四名共同饮酒人(尚某某、尚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对损害后果各承担4%的赔偿责任(共计16%)。

3. 赔偿金额: 基于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总额(扣除交强险赔付部分),计算各被告应赔偿金额(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并扣减尚某某已垫付的部分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另案已支持,本案不予支持。


三、 二审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

上诉人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主要上诉理由为:

1. 孟某乙自身过错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审判令四名共同饮酒人承担16%的责任比例整体偏高。

2. 原审未区分各共同饮酒人过错大小,判令尚某某与其他三人承担同等比例(4%)责任错误。认为其在饮酒过程中仅喝啤酒未参与白酒劝酒拼酒、护送时已尽力且最先送医,过错较小。

3. 雇主支付的5万元“经济帮助”应视为赔偿款予以抵扣。

被上诉人孟某某、孙某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比例适当。

二审法院认为:

1. 关于整体责任比例(16%): 一审法院已充分考量孟某乙自身过量饮酒应负主要责任的事实。四名共同饮酒人未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潜在的安全风险,综合认定其承担16%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比例适当。

2. 关于各共同饮酒人内部责任比例(均4%):

饮酒过程中,尚某某虽未直接参与白酒拼酒,但其作为共饮者参与了活动,且在劝阻孟某乙饮酒方面与其他劝阻者作用相当。

护送过程中,尚某某与陈某某共同决定并实施了将孟某乙单独置于危险场所的处置方式,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虽然二人确实面临同时运送两名醉酒者的困难,但其选择的处置方案(单独留置)存在重大风险,不能因“已尽力”而免除其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

 尚某某垫付医疗费、最先发现异常并送医的行为,是其履行后续注意义务的体现,但不能完全抵消其在关键护送环节的过错。

 一审法院根据四名被告在共同饮酒及后续环节中未尽义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尚某甲的提前离场、陈某甲的拼酒行为、尚某某与陈某某的不当护送),认定其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相当,判令各自承担4%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在此类共同侵权中必须精细区分内部责任比例。

3. 关于雇主支付的5万元: 该款项性质为雇主基于人道主义给予的经济补助,并非四名共同饮酒人支付的赔偿款,上诉人要求抵扣其个人赔偿金额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4. 价值倡导: 成年人聚餐饮酒属正常人际交往,法律不宜对同饮者苛以过高要求。但饮酒需有度,共饮者更需相互关爱。倡导文明饮酒,饮酒者应对自身及同饮者酒后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四、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尚某某负担。

五、 案例意义

本案明确了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边界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 主要义务在于自身: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饮酒行为负责,过量饮酒致害需承担主要责任。

2. 共饮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共同饮酒者之间负有提醒、劝阻过量饮酒,以及对醉酒者进行照顾、护送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

3. 义务履行的关键: 对醉酒者(特别是丧失意识或行动能力者)的照顾和护送,必须确保其处于相对安全的环境,避免将其置于无人看管且存在明显危险(如车辆通行)的场所。即使存在客观困难(如人力不足),也不能免除选择安全处置方案的核心义务。

4. 责任比例认定: 法院在认定共饮者责任时,会综合考量受害人自身过错、各共饮者具体行为的过错程度及作用大小,在受害人负主要责任的前提下,公平划分共饮者的赔偿责任份额。在侵权作用大小难以明确区分的情况下,平均分担责任是合理的处理方式。

5. 倡导文明饮酒: 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也倡导了文明、适度、相互关爱的饮酒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典型意义

在共同饮酒者安全注意义务认定中,应坚持义务边界法定性与责任划分均衡性并重原则。当发生醉酒致害事件时,法院须明确共饮者提醒、劝阻、护送义务的合理限度,精准审查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联,严格区分自身饮酒过错与共饮者管护过失,防范将社交伦理责任过度上升为法律责任或完全免除共饮者必要注意义务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