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娃坠亡索赔27万,邻居被判无责!悲痛之余,谁该真正担责?

发布时间: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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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那天我看紧点孩子就好了……”广西梧州一起悲剧背后,是两个家庭无尽的悔恨与纠葛。近日,#7岁娃爬邻居阳台坠亡父母索赔27#的话题引发全网热议,法院最终认定邻居无责的判决,让“监护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问题再次走进大众视野。今天,我们就结合这起案例,聊聊悲剧背后的法律真相。


事件回顾:一场意外,两个家庭的劫难

7岁的小强(化名)放学后,独自前往邻居家,与10岁的小云(化名)、7岁的小朵(化名)一同玩耍。未曾想,欢乐的时光戛然而止——小强从4楼阳台围栏处坠楼,当场身亡。 

悲痛的小强父母将小云、小朵的父母告上法庭,索赔27万余元,理由是邻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小云父母则辩称,事发时两人均不在家,对小强前来玩耍一事毫不知情。据小云姐妹回忆,她们曾两次将爬上围栏的小强拽下,第三次小强趁小云不备爬上围栏外侧,小云试图拉扯却未能成功,最终发生意外。事发后,姐妹俩第一时间联系亲人、拨打120并报警。

 

一审法院驳回了小强父母的诉求,二审经调解,小云父母自愿支付1万元经济帮助金,双方互不追责。这个结果,让不少网友疑惑:孩子在邻居家出事,邻居真的不用负责吗?


法律解读:三个关键问题,理清责任边界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安全保障义务”“监护责任”和“责任追溯”三个法律要点上,我们逐一拆解:

 

邻居未邀请,需对擅自进入的儿童担责吗?

 

很多人认为“孩子在你家出事,你就有责任”,但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边界。根据《民法典》规定,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适用于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私人住宅不属于上述法定场景,只有房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内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如围栏存在明显安全缺陷、明知儿童进入却未履行提醒或防护义务等)存在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才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般侵权责任”规定承担责任。

本案中,邻居事发时不在家,既未邀请小强前来,也对其进入不知情,且房屋围栏高度符合建造时的规范(2007年无“农村自建楼栏杆高度不低于1.1米”的强制规定)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相关责任。小强父母提出“围栏高度仅94厘米不符合规范”不成立。

 

 谁是真正的责任主体?监护职责不可缺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反过来,当未成年人自身遭受损害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7岁的小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义务看管孩子、防范危险。但本案中,小强放学后擅自进入邻居家,且在阳台围栏处多次攀爬,父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显然未尽到监护职责。这也是法院认定“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身及监护人承担”的核心依据。

 

3. 二审1万元“帮助金”,是责任赔偿吗?

 

不少网友误解“1万元是邻居的赔偿款”,实则不然。二审调解达成的“经济帮助金”,本质是人道主义援助,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赔偿。邻居在无责的前提下,出于对逝者家庭的同情给予经济支持,既体现了邻里间的温情,也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这与“承担侵权责任”有着本质区别。

 

以案为鉴:家长必看的3条法律警示

 

这起悲剧给所有家长敲响了警钟,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教训,这三点务必牢记:

监护不能“缺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仅是“看管”,更要主动排查危险、教育孩子规避风险(如攀爬高处、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等)。尤其对于低龄儿童,不能让其脱离监护视线独自活动。

边界需要“明确”:私人住宅并非“免费游乐场”,家长应教育孩子“不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根据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多次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可能面临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管教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违法。

维权需“理性”:遭遇意外时,悲痛可以理解,但维权需以法律为依据。盲目追责不仅难以得到支持,还可能激化矛盾,理性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界定责任,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