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饮酒1人死亡1人赔付52万,先离开2人无责!“同饮不同责”的核心逻辑

发布时间:2025-10-24

事件经过

近日,河南濮阳法院审结的一起聚餐致死案,用“52万赔偿+45%自担责任”的判决,清晰划分了酒局中的责任边界:未饮酒先行离开者段某某、中途不适离席者孟某某均免责,唯一留下的共饮者杨某却要承担55%的赔偿责任。为何“同饮不同责”?法律如何判定过错?酒局中真正的“免责密码”又是什么?今天,我们结合这起典型案例,一次性说透。

 

据河南濮阳法院公开案例显示,死者张某、担责者杨某、先行离开的段某某及孟某某系熟人关系。某日四人相约聚餐,期间段某某全程未饮酒,孟某某、张某、杨某三人饮用了白酒。聚餐过程中,孟某某因饮酒后身体不适,在确认张某、杨某状态正常后,提前向众人告辞离开。随后,未饮酒的段某某负责结算餐费后,也自行离开,离开时四人未发生任何冲突,张某状态平稳。

 

段某某、孟某某离开后,张某与杨某继续饮酒,期间两人在包间内发生激烈争执,饭店老板明确听到包间内有吵闹声及摔杯声。争执中张某头部受伤流血,但两人均未选择就医,而是直接离开饭店。次日清晨,张某被发现倒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系失血过多。经调查,张某家属曾多次拨打杨某电话询问张某下落,杨某均拒接电话并拒绝沟通。

 

张某家属认为,杨某、段某某、孟某某作为聚餐参与者,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段某某、孟某某无需承担责任;杨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52万余元;张某自身承担45%的责任。

 

为何“同饮不同责”?过错是唯一标尺

 

这起案件的判决,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担不担责”不看是否“在场”,只看是否“有错”。法院正是通过三个维度的过错判定,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责任结果。

 

1. 免责情形:无过错+无预见,不担责

 

段某某和孟某某的免责,并非“先走就没事”,而是满足了“双重无过错”条件:一是无主动过错行为,两人均未实施劝酒、灌酒、强迫饮酒等行为,段某某甚至全程未饮酒;二是无预见可能性,两人离开时,张某与杨某状态正常、无争执迹象,后续的冲突和受伤完全超出了合理预见范围。

 

这也打破了“同饮即连坐”的误区:法律不惩罚正常社交行为,只要未主动制造风险,尽到义务,且对后续危险无掌控能力(不能预见),就无需承担责任。

 

2. 担责情形:有过错+直接关联,必担责

 

杨某被判决承担55%主责,源于其“三重过错”与张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①制造风险,与张某发生争执导致其头部受伤,是伤害的直接参与者;

 

②放任风险,目睹张某流血受伤后,未送医、未通知家属,放任危险状态持续;

 

③阻断救助,张某家属多次联系询问时,拒接电话、拒绝沟通,彻底切断了救助通道。这三点共同构成了“重大过错”。

 

法院强调,杨某作为与张某共同停留至最后的人员,在张某已受伤的情况下,其安全保障义务已显著高于普通共饮者。其不仅未履行救助义务,反而以拒接电话的方式逃避责任,主观过错明显,因此需承担55%的赔偿责任,52万余元的赔偿金额正是结合该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判定的。

 

3. 自担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首要义务”

 

张某自担45%责任,依据的是“自我注意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自身有两大责任:一是理性把控饮酒量,二是预见冲突风险并规避。其参与争执导致受伤,且受伤后未及时自救,对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这一判定明确:个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责任”,不能因“有人共饮”就转嫁全部风险。

 

酒局“免责密码”记住这3点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我们总结出酒局中的“安全指南”,既守护健康,也规避法律风险: 

不制造风险:不劝、不灌、不刺激 尊重他人饮酒意愿,拒绝“不喝就是不给面子”等强迫性言语,尤其对孕妇、服药者、肝病患者等不宜饮酒人群,更要主动劝阻。

 

善处置风险:护送、通知、早救助 若同伴醉酒或受伤,务必履行“救助义务”:醉酒者要交予家属或安排住宿,避免单独行动;受伤者立即送医,同时通知家属;拒不配合时可报警求助,保留好救助证据。

 

不逃避责任:沟通、配合、不失联 若发生意外,切勿像杨某那样拒接电话、逃避沟通。积极配合家属和警方调查,既是道德要求,也是避免过错加重的关键。

 

延伸警示:健康与法律的双重风险

 

酒局的风险远不止民事赔偿:从健康角度,过量饮酒可能诱发急性酒精中毒、心梗等疾病,本案中张某的失血死亡也与饮酒后判断力下降、未及时就医密切相关;从法律角度,公职人员若因违规饮酒导致意外,还将面临党纪国法的双重严惩,内蒙古、河南等地已出现多起类似案例。

 

结语:真正的情谊,是护你平安


河南濮阳这起案件的判决,彰显了司法的理性:它不否定酒桌社交的价值,却严厉追责“漠视生命的冷漠”。真正的酒桌情谊,从来不是“拼酒逞强”,而是“适可而止”的克制,是“有事必帮”的担当。 

愿每个酒局都能“尽兴而归,平安到家”,这才是对自己和他人最基本的负责。 

同桌饮酒担责的四大红线 

1. 强迫性劝酒(如灌酒、言语胁迫) 

2. 明知对方不宜饮酒仍劝酒(如患病、服药、怀孕)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放任其独自回家、酒驾)

4. 未劝阻酒后危险行为(如酒驾、攀爬等)